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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房产中介签“阴阳合同”

作者:周芬棉 时间:2011年07月13日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今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阳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说明义务,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提出,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交易,办理交易过户时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要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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