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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澄清误读才能推进改革

作者: 时间:2011年01月28日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继重庆市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征收房产税设想之后,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征收房产税的建议。房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税种呼之欲出。然而,一些新闻媒体关于房产税的报道却令人感到忧虑,这些媒体对房产税的性质、功能和作用作出了非常错误的分析。只有及时加以澄清,才利于政府推进房产税改革。

    第一,房产税是消费税还是财产税?

    答案是房产税是财产税。房产税不是针对消费行为征收的奢侈税,而是针对特定财产设置的一项税种,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社会效益。因此,征收房产税不会增加普通住房消费者的负担,只有那些把房产作为“财产性收入”的投资者,才会对房产税敏感,因为征收房产税将改变他们的投资走向,影响他们的收入来源。

    第二,房产税是保有阶段的税收,还是市场准入阶段的税收?

    答案是房产税是对保有阶段的财产征税,因而不会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换句话说,如果需要住房消费,那么,即使政府征收房产税,也不会影响他们的消费行为;反过来,如果需要住房投资,那么,就必须考虑保有阶段增加的税收负担。征收房产税目的是减少房屋囤积居奇行为,提高房屋的流转率。

    第三,房产税是增加税负,还是对现有房产税负的整合?

    答案是房产税只不过是对房产税收结构进行调整,不会大幅度增加税负。我国已经对征收房产税作出明确规定,人们之所以对这项政策感到突兀,原因就在于此前为了发展房地产业,各级地方政府没有援引法律规范征收房产税。部分评论者发表文章认为,征收房产税很可能会加重居民的负担,这是典型的杞人忧天。征收房产税只会增加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保有阶段的成本,从而促使居民合理使用住房资源。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不需要交纳房产税。

    第四,房产税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还是为了改善房地产业的资源分配格局?

    征收房产税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改善社区公共服务条件,提高社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当前我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调整房地产资源配置结构,使房地产投机者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五,房产税是为了缓解供需矛盾,还是为了控制房地产价格?

    答案是房产税是为了控制房地产价格,而不是为了缓解供需矛盾。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来看,投资遵循的是风险收益原则,风险越大,获得的收益可能也就越多。所以,政府征收房产税,有可能会导致投资减少;而投资减少必然会导致供给相对萎缩,在需求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供给减少必然会导致价格上涨。所以,房产税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供需矛盾,相反地,由于征收房产税,很可能导致在短期内出现房地产市场价格逆市上涨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政府必须加大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从根本上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如果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对较多,而商品房供给相对较少,那么,房地产市场价格就会逐渐地趋于平稳,在有些城市甚至会出现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的现象。不仅如此,当投资者发现购买商品房成本越来越大,保有阶段的税收越来越高,他们必然会选择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而这样一来,就使得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回归到理性的状态,政府控制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目的也就能够实现。

    第六,房产税旨在拉动内需,还是抑制内需?

    当前我国正实现从外贸出口增长向投资消费增长转变,逐步实现从生产型经济向消费型经济转化,在这个阶段征收房产税会不会导致中国的投资消费需求萎缩,从而与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发生冲突?房地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在过去的十年里许多城市把房地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不过,房地产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房地产投资固然能够带动上下游产业的发展,但是,房地产投资是典型的不动产投资,投资会产生大量的沉淀成本和机会成本。换句话说,将资源投入到房地产领域之后,可能会在短期内带动相关产业的增长。但是,由于房地产业特殊的属性,使得房地产业投资会产生挤出效应,从而导致经济发展出现“空心化”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一个地区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生产和生活成本快速提高的时候,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会出现危机。

    第七,房产税的征收是否违反税收法定的原则?

    部分学者认为房产税属于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的税收,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不应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房产税涉及我国基本的财政税收制度,同时也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因而应该制定为法律。但是,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法律之前,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正是这种特殊的授权立法机制,使得国务院可以在现有行政法规基础上,批准各地征收房产税。当然,从立法的严肃性来看,国务院应当尽快总结房产税征收的经验和教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法律草案,把房产税纳入到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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