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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市相关企业接受辅导

作者: 李建波 时间:2011年06月05日 信息来源:丽水网

    6月3日,市发改委召集市区100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负责人,召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政策提醒告诫会,就5月17日出台的《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结合丽水实际进行培训辅导,要求各企业切实做好各自的明码标价工作。

    据介绍,我省的《实施细则》是对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细则》共分18条,核心内容主要有:“一套一标”,拒绝模糊不清的价格。《实施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对每套商品房都要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同时还要标明车库(车位)或辅房的销售价格。其次是,标价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在标价内容上,对属于代收代办的费用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都必须予以明确公示。此外,要求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标价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只有在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以及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等三种情况下,才可以给予购房者优惠折扣,但是必须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而当价格有变动时,应当重新备案并且予以公示。

    据市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人介绍,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标价牌上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车位配比率,以及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和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商品房经营者还应公布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此外,还要标示出优惠折扣、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以及标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实施细则》还规定,中介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二手房销售与新建商品房销售有些不同,有其特殊因素,所以在标价方式上可以有所变化。经过调查,在综合各种标价方式的基础上,我们已经制作了二张标价表,并已经被省物价局审定同意,作为我们丽水市区二手房明码标价的标准样表。”市发改委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市发改委也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将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据了解,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每套房屋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有囤积房源行为,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继续囤积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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