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首席记者 徐朝晖)市建设局昨天下发通知,决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根据通知精神,现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将提高,预售证办理要求将更加严格。
据介绍,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房价非理性上涨。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被视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
预售方案建立备案制度
根据市建设局规定,凡商品房预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制订合法合规、内容齐全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将方案报金华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商品房预售、现售方案必须通过透明售房网公示、售房场所公开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通知对预售方案的要求比以往更高,要求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每套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节能措施、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售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预售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地点、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业主管理规约制订、配套设施设置等;建设进度安排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销售管理办法等;售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包括销售管理制度、销售流程、维持销售秩序的措施、解决销售纠纷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市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商品房预售制度将更加严格,开发商办理预售证要求提高,包括在预售环节对后期的物业管理都作出了要求,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预售资金全面实行监管
市区自2009年初对新开发项目试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办法,即由开发商、监理公司、开户银行签订《金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共同监管。经过一年多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决定对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均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市建设局重申,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协议参与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预售资金协议监管三方责任主体的核心,必须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自应负的责任,严格遵守监管协议的内容。
实名制购房擅改不予备案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示范文本条款,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备案。房地产交易备案管理部门如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执行示范文本条款,或者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的,将不予备案。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文本应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预售房源10天内全部公开
对商品房预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两项新规定:一是规定办理预售许可的最少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二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房销售备案)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一般每次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最少不得小于单幢。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源,要求严格按照销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市建设局强调,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通过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违规行为,将进行重点查处。
我市建设部门出台相关通知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本报讯(记者戴伟文)昨天,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市建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同时加强对商品住房市场行为的监管,严格预售商品住房备案管理,要求开发企业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建立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
《通知》要求,凡商品房预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制定合法合规、内容齐全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将方案报金华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审核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经审核备案的商品房预售、现售方案必须通过透明售房网公示、售房场所公开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每套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节能措施、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售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金华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重新备案并公示。
所有预售项目均实行预售资金监管
市区自2009年初对新开发项目试行由开发商、监理公司、开户银行签订《金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进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办法,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成功实践的基础上,《通知》要求对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均实行上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同时,重申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协议参与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通知》规定了办理预售许可的最少建筑面积要求。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一般每次不得少于两万平方米,最少不得小于幢。
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通知》重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房销售备案)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销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哄抬房价。重点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
严格预售商品住房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示范文本条款,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备案。房地产交易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执行文本条款,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的不予备案。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文本应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此外,《通知》还强化了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