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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偷瓜贼变抢劫犯被判刑

作者: 时间:2015年04月13日 信息来源:上虞日报

    本报讯天气炎热,想偷几个西瓜解解暑,不料被瓜农当场抓获。为抗拒抓捕,致使瓜农受伤,偷窃变成了抢劫。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件。因为几个西瓜被判刑,站在被告席上的祝某后悔不已。

    祝某今年41岁,是安徽人。去年7月31日下午,祝某与两个朋友一起开着电瓶三轮车在外闲逛。途经五甲渡大桥时,他们看到桥边有一大块西瓜地。环顾四周,发现当时没人看管。“那边好多西瓜,我们去搞几个来?”天气炎热,他们商量着去偷几个西瓜解解暑。于是他们将车停放在公路边,拿着袋子来到西瓜地里偷起了西瓜。

    “你们又来偷西瓜!”正当三人捧着西瓜要离开时,被西瓜地承包户老王逮个正着。“偷西瓜每个人要赔500元的。”老王说。在西瓜地的两个朋友见状赶紧放下西瓜逃跑了。慌乱中,祝某一边应付着“钞票好说”,一边发动电瓶三轮车也准备逃跑。

    眼看着祝某也将逃跑,老王急忙上前,拉住了祝某的电动三轮车。为逃离现场,祝某将老王推搡了几下后,开车向前行驶,结果将老王拖倒在地,足足被拖了四五米远。由于老王的脚趾被车轮碾压,他不由大声呼救,祝某这才停下车。这时,闻讯赶来的其他瓜农一起抓住祝某的衣领,防止他逃跑并随即报了警。当时老王的左脚血肉模糊,左脚拇指的脚趾甲脱落。经鉴定,老王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祝某通过其家属赔偿老王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祝某伙同他人在盗窃西瓜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最终以抢劫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提醒,通常情况下,构成抢劫罪比犯盗窃罪量刑处罚要重得多。原本祝某去偷西瓜是盗窃行为,但在盗窃行为被瓜农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导致瓜农受伤,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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