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根据年初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企业的年利润为8万元,按老政策算企业所得税=8*20%=1.6(万元)。新政策出台之后,企业所得税=8*50%*20%=0.8(万元)。
核定征税小微企业也可享优惠
4月18日,税务总局紧接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对于优惠政策,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此次《公告》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也就是说,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提醒,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据市国税部门测算,全市46934户小微企业,将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无需申请审批
根据《公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申请审批,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4月份之前已预缴的企业怎么办?
据市国税局介绍,新政策不再限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行业的范围,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力。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对此,在国家所得税新政出台后,市国税局已经迅速明确了政策衔接,及时开展了前期统计、测算和减税效应分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闭环”管理,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确保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据统计,全市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26%提高到65%以上。
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的背景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
■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
■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
■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
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