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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台州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发布

作者:颜铃佳 姜宏伟 时间:2013年04月26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晚报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台州民营经济发达,专利申请量位居全省第三。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07年,我市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30件,2012年,数量增至600多件。

    昨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年台州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1. 广告宣传语与事实不符

    2011年7月14日,台州国际文武学校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认为:华东国际文武学校在台州几家电视媒体上大量投放招生广告,“华东地区规模最大、实力最强、信誉最好”等宣传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虚构事实的虚假宣传。

    8月23日,华东国际文武学校起诉反击,认为:台州国际文武学校宣称“江南第一文武学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的全国唯一国际文武学校”等,都与事实严重不符,并存在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故意。

    经法院多次调解,2012年1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同意摒弃己方在广告内容中的不规范陈述,将在今后的广告中规范宣传。

    2. 卖联想产品就在店面使用联想商标

    2012年2月29日,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一纸诉状,将路桥一家电脑经销商何某告上法庭。

    联想公司调查发现,这家电脑经销商,未取得联想专卖资格,却将店面装修成联想专卖店的形式,未经其许可在店面招牌上使用“联想”、“lenovo”商标。此外,被告还销售假冒其商标的商标产品。

    被告觉得,店里卖的是联想品牌电脑,且是正规渠道进货,店面门头使用“联想”、“lenovo”两字合情合理。所售鼠标是从他人处购得,按法律规定,可免于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假冒联想鼠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另外,被告在其店招上使用“联想”、“lenovo”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与联想公司是同一销售服务市场主体,或两者之间存在特定商业关系,已超出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界限,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联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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