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司名字雷同,产品雷同
“震雄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震雄机械有限公司”只有两字之差,生产的产品外观也类似,却是两家完全不同的企业。
原告震雄机械(深圳)有限公司、震雄机械(宁波)有限公司共同起诉浙江震雄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涉嫌不正当竞争。
原告称,经过50多年发展,“震雄”字号以及“震雄CH及图”和“震雄”注册商标得到广泛宣传,“震雄”品牌现已在注塑机及关联行业拥有广泛的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震雄”设立公司,经营与原告完全相同的注塑机行业。由此攫取了巨额的不正当利益,并无偿占有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更改企业名称并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此提醒字号使用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等有违商业道德的方式,损害在先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7. 离职后,利用老东家资料构成不正当竞争
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沈某是两夫妻。两人原是临海市金诺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的员工,分别从事采购、外贸业务工作。
为了保护公司内部客户资料及客户交易习惯等内容,金诺公司曾与沈某等员工签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及义务,并采取了电脑加密等保密措施。
2007年12月,陈某离职并成立五品公司。2011年3月,沈某离开金诺公司到五品公司上班。在工作期间,沈某利用她在金诺公司时获取的客户资料、报价资料、装箱资料,通过降低价格等与金诺公司的荷兰、德国公司客户等发生业务,造成金诺公司大量客户流失,据估算造成经济损失达208万元。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