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假冒注册商标
2011年7月底以来,未取得广州车邦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王某召集了徐某等人,擅自在自己家及舅舅徐台旗家中生产假冒“五福金牛”汽车脚垫。
据调查,共生产假冒“五福金牛”注册商标汽车脚垫834套。经鉴定,侵权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272万元。案发后,王某、徐某分别向天台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某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后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抗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贩卖盗版光碟,被判一年
2011年11月11日,在天台县白鹤镇,正在贩卖盗版光碟的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此之前,厉某某共计贩卖盗版光碟591张。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犯罪,缺乏悔罪表现,不宜适用缓刑。
判决被告人厉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提醒,从2008年起,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的有关解释,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刑,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销售盗版光碟不只是“违规”, 达到一定数量应当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10. 外贸订单与国内商标类似,同样构成侵权
2011年2月20日,原告台州某轮毂轴承有限公司接受了土耳其客户恰拉扬拉尔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外贸加工订单,指定贴牌加工标有“SSD”标识的汽车轮毂轴承产品。
但是,沈阳金亚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是国内“SSD”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11年,玉环工商局认为原告在其生产的汽车轮毂轴承上标注的“SSD”商标与国内的注册商标“SSD”构成近似,涉嫌侵犯第三人的商标专用权。
2011年8月15日,玉环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涉案汽车轮毂轴承,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者主体文字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近似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