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KTV内音像作品未付版权费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可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其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非法使用相关音像节目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我市的7家KTV经营者成为了它的被告。
被告均为台州市规模较大的KTV经营者,经营年限较长。七被告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供公众点播的大多音像作品未支付版权费用,涉及侵权的曲目众多。原告认为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要求被告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6万至26万元不等。
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每家KTV经营者根据经营规模、使用曲目数目等,每年一次性支付相应金额,换取合法使用音像作品,一并解决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侵权赔偿事宜。
4. 外观设计与已获专利的几乎相同
2010年,被告在其玉环坎门街道的超市内销售的“帝皇激光剑”玩具,与原告方面已获专利的“玩具剑”几乎一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此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保全。
经比对,“帝皇激光剑”的设计特征虽然在剑柄长度比例上与原告专利“玩具剑”有细微不同,但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被告也当庭承认两者的设计特征有90%的相似度,故被控产品的设计应视为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赵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
5. 未经许可使用苏泊尔商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已获得国家商标局授予的苏泊尔SUPOR商标在第11类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销售的产品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而购买,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还损害了其品牌形象。
被告均抗辩其不知道侵权并认为有合法来源应免除赔偿责任。
在法庭组织的调解下,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17个被告签订调解协议:每个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承诺以后不再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