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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多长时间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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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8:05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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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多长时间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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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
审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
可的见证评审要求见本文件附录B。
上述三种分项认可制度以外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分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按照
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
6.3.3.2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常规产品认证机构专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项
目和数量的确定将根据认证所涉及的产品特性(如:安全、质
量等)、产品类别以及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等因素具体策划。
其他产品认证机构专项认可制度(如良好农业规
范认证机构认可、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森林认证
机构认可、服务认证机构认可等)认证业务范围认可
的见证评审要求按照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的规定
执行。
6.3.3.3人员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CNAS通常对每1个认证方案实施见证评审,并考虑覆盖
认证方案中规定的评价方式。
6.3.3.4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
见证评审要求
CNAS对每一级别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实施见证,
当见证了高级别时,低级别可不再见证。
6.3.4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评审
6.3.4.1初次认可时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评审随初次认可评审
的实施一并进行并按要求实施见证评审。
6.3.4.2获认可后申请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时,CNAS在
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要求完成评审方案策划、评审组委派和评审
实施,工作流程与本文件第5章初次认可中的有关过程相同。
评审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严
重不符合通常应在15天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
6.3.5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决定与认可证书
6.3.5.1初次认可时,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决定与认可资格的
授予决定一并做出。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的决定,在完成CNAS要求的评审活动后做出。
6.3.5.2做出认可决定后,CNAS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机构特
定专/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业务范围及限定,并向认证机构颁
发认可证书附件————认可业务范围,同时在CNAS网站上公布
认证机构的认可业务范围及限定。
CNAS将在监督评审、复评或需
要时,就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已建立的能
力分析和评价系统持续运行有效性进行
评审。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规范要求的情
况,CNAS依照《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
规则》(CNAS-RC02)的规定采取相应措
施。
评审的重点为:
a)认证机构对已获准认可的
认证业务范围(大类)的专
业能力保持情况;
b)认证机构对已获准
认可的大类内的所
有中类或小类等类
别的专业能力管理
情况;
c)认证机构是否有超
认可范围发证的情
况;
d)其他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CNAS按一定时间间隔对获认
可的认证机构实施例行监督评审,以确认其持续符合CNAS
认可规范。 
7.1.1例行监督评审的方式
对于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过程及
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例行监督评审通常采用办公室评审的方
式。 
对于人员认证机构,例行监督评审通常采用办公室评审和
必要的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人员认证方案的内容,考
虑人员认证机构人员的认证分类和/或人员的认证级别、所颁
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评价人员的数量、对人员评价方式的种类、
认证机构的内审情况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每个认证方案至
少实施1次见证评审。
当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更时,监
督评审还将包括对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评审。 
7.1.2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
通常情况下,获认可后的第一次例行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
审应在认可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随后的例行监督评审
的办公室评审时间间隔通常为12个月。
对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自律行为积极主动,持续改进工作效果明显,认可风
险低的认证机构,CNAS可以适度延长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
隔,但不应超过24个月。
认证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或CNAS认为必要时,可缩短对
认证机构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
 7.1.3例行监督评审的准备
7.1.3.1例行监督评审实施前,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CNAS
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CNAS完成例行监督评审方案策划。
对于需实施文件评审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向CNAS
报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对于需实施见证评审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向CNAS
报送项目清单。
7.1.3.2CNAS确定例行监督评审方案后,组建评审组并通知
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评审组长
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认证机构。
 7.1.4例行监督评审的实施
对于需实施文件评审的,评审组应在办公室评审实施前完
成文件评审。
办公室评审的实施与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实施过程相
同。 
7.1.5例行监督评审的纠正措施验证
例行监督评审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
正措施验证。例行监督评审中开出的严重不符合,通常应在
15天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 
7.1.6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审报告
例行监督评审方案所要求的评审活动全部完成后,由办公
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并就评审报告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
荐结论向受评审方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段CNAS调整了
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受
评审方意见。 
7.1.7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定
CNAS根据例行监督评审的材料,由有能力的人员对
评审报告实施复核,符合要求的,保持认可资格;对于涉及缩
小认可范围或者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经认可评定后,做出
缩小认可范围/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并通知认证机构。
CNAS在已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但
不限于)进行抽样:
14)国家或行业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问题较
多的;
15)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管理被评价为C级
的;
16)认可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17)认证机构的运作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发生了其
他可能影响认可资格的变更;
18)收到对认证机构重大投诉或投诉较多的;
19)获证组织中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
故较多的;
20)认证证书数量增长速度异常的;
21)高风险获证组织较多的;
22)接受认证转换较多的;
23)认证资源与认证业务工作量不匹配的;
24)对其他机构审核未通过或暂停、撤销认证证
书的组织进行认证较多的;
25)其他信息反映认证及管理风险较高的;
26)随机抽样。 
7.2.2专项监督评审
7.2.2.1专项监督的准备
CNAS经综合分析各类相关信息后确定拟实施专项监
督评审的认证机构。
CNAS在实施现场专项监督评审前较短时间内,通知
认证机构。 
根据认证机构规模、风险程度及专项监督评审的范围
确定评审时间,根据现场评审情况可对评审时间进行调整。 
7.2.2.2专项监督评审程序
7.2.2.2.1专项监督评审采用办公室评审的方式。需要时,还可
采用其他的评审方式,如对认证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约谈、调阅
认证相关活动档案、向认证活动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或核实
相关情况等。 
7.2.2.2.2除不符合性质的确定及评审组推荐结论外,专项监督
办公室评审程序与本文件规定的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程序
相同。 
7.2.2.2.3现场专项监督评审结束后,由CNAS组成专家组汇
同评审组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确定不符合项性质及推
荐结论。 
7.2.2.3专项监督评审的决定
专项监督评审完成后,CNAS根据评审的情况,对获准认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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