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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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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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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9:33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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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申报程序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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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初次认可
CNAS至少实施1次见证评审,且接受见证的评估组长必须是申请人的专职评估
师/主任评估师。 
5.4.3.2见证评审项目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见证评审安排在办公室评审之后。在策划认可评审方案阶段,CNAS将
与申请人沟通见证评审项目的数量和要求,申请人应按CNAS的具体要求及时将项
目清单提交CNAS,以便初步选择见证评审项目。
CNAS考虑申请人所申请的认证业
务范围、认证项目的典型性、风险程度、技术难度、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程度、环境或
安全因素复杂程度、组织规模(如:人员、场地、产品或服务种类等数量)、认证方
案内容等因素确定见证评审项目。在办公室评审期间,评审组长可根据评审情况提出
调整见证评审项目,并报告CNAS。
 CNAS选定见证评审项目后,组建见证评审组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
可向CNAS提出。
申请人应提前将见证评审组的人员名单通知拟见证的组织,并在项目实施前15
日将审核/检查/评估计划提交见证评审组。 
见证评审组长编制见证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申请人。 
5.4.3.3见证评审的实施
见证评审组对申请人实施的现场审核/检查/评估/评价活动实施见证评审。评审完
成后,见证评审组向申请人通报见证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事实
将要求申请人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
如果见证评审中发现审核组不具备实施审核的能力,则见证评审不通过。 
初次认可见证评审中开出的不符合,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
3.9),否则CNAS将终止认可过程。 
初次认可办公室评审后1年内,因申请人原因未能按本文件5.4.3.1的有关要求
实施见证评审,CNAS将终止认可过程。 
5.5初次认可的评审报告
认可评审方案所要求的所有评审过程(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见证评审)以及
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并就评审报告的内
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申请人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段CNAS调整了评审报告
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申请人意见。 
5.6初次认可的认可决定
CNAS根据认可评审报告、评审记录、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做
出认可决定。必要时,可能继续向申请人调阅必要的补充信息。 
通过认可决定后,CNAS基于基本认可制度为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认可证
书,并以认可证书附件的形式明确认可范围。
同时,CNAS向社会发布认可公告,并将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列入CNAS认可名录。 
6.1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原则
CNAS通常按照本文件和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规定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授予获
认可的认证机构特定专/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业务范围。 
通常,CNAS对特定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表明认证机构满足相关认可规范要求
并具备该业务范围的管理能力和该业务范围中一定范围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并不意
味着认证机构具备该业务范围中所有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
认证机构应根据CNAS
认可规范的要求和其自身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的规定对该业务范围中拟开展认证活
动的技术领域进行专业能力评定,对于经评定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领域,认证机构方
可实施认证活动和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 
6.2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本文件和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规定了专/分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分
类方法。若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不同的分类方法,应建立其分类方法与CNAS分
类方法的对应关系。 
6.2.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
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
本文件附录A的分类方法。
上述三种分项认可制度以外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分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
认可采用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规定的分类方法。 
6.2.2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常规产品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产品名称、产品标
准、认证模式的分类方法。
其他产品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有机产品
认证机构认可、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服务认证机构认可等)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
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规定的分类方法。 
6.2.3人员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人员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人员类型、人员认证方
案、人员认证过程的分类方法。 
6.2.4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按软件过程
及能力成熟度评估级别分类。
6.3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程序
 6.3.1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申请
初次认可和复评时,申请人应在向CNAS提交的《认可申请书》中明确申请认
可的认证业务范围;获认可后申请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时,申请人应向CNAS
提交《认可申请书》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内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审核/检查人员。 
6.3.2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评审方式
CNAS通常采用文件评审或办公室评审(可结合初次认可、例行监督评审和复评
的办公室评审同时实施)与必要的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
围的认可评审。 
6.3.3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6.3.3.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
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
评审要求见本文件附录B。 
上述三种分项认可制度以外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分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
可的见证评审要求按照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 
6.3.3.2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常规产品认证机构专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项目和数量的确定将
根据认证所涉及的产品特性(如:安全、质量等)、产品类别以及产品认证所依据的
标准等因素具体策划。
其他产品认证机构专项认可制度(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有机产品认证
机构认可、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服务认证机构认可等)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
要求按照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 
6.3.3.3人员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CNAS通常对每1个认证方案实施见证评审,并考虑覆盖认证方案中规定的评价
方式。 
6.3.3.4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CNAS对每一级别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实施见证,当见证了高级别时,低
级别可不再见证。
6.3.4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评审
6.3.4.1初次认可和复评时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评审随认可评审的实施一并进行。 
6.3.4.2获认可后申请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时,CNAS在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要求
完成评审方案策划和评审组委派,评审实施过程与本文件第5章中的有关过程相同。
经评审不具备能力的业务范围,则评审不通过。评审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9),否则CNAS将按CNAS-RC02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评审中开出的严重不符合,应在15天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
3.9),否则CNAS将按CNAS-RC02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 
6.3.4.3文件评审或办公室评审后1年内,因认证机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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