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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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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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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9:38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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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要什么条件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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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4个月前向CNAS提出 复评申请,如果认证机构未按时提供齐全的复评申请材料,造 成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还未做出认可决定,将导致认可失效。 复评申请过程按本文件第5章初次认可的有关过程实施。 

8.2复评的评审方式 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过 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复评通常采用文件评审和办公室 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CNAS对人员认证机构的复评通常采用文审、办公室评审 和必要的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人员认证方案的内容, 考虑人员认证机构人员的认证分类和/或人员的认证级别、所 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评价人员的数量、对人员评价方式的种 类、认证机构的内审情况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每个认证方 案至少实施1次见证。 

8.3复评的评审前准备 受理复评申请后,CNAS策划评审方案并确定评审组组成 后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评 审组长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认证机构。 

8.4复评的评审实施 评审组应在办公室评审实施前完成文件评审。 办公室评审的实施与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实施过程相 同。 

8.5复评的纠正措施验证 评审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 证;评审中开出的严重不符合,通常应在15天内完成纠正措 施验证。 

8.6复评的评审报告 评审方案所要求的评审活动全部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 长完成评审报告,并就评审报告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 受评审方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段CNAS调整了评审报告 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受评审方意 见。 

8.7复评的认可决定 CNAS根据复评的评审材料和本认可周期内CNAS要求 的认可后的见证评审(见本文件第9章)的完成情况,对认证 机构做出更新认可资格的决定,换发新的认可证书。 

对于未按CNAS要求完成特定见证评审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做出缩小认可业务范围的决定并换发新的认可证书附 件。

对于已获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 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在认可周期内CNAS通常每年 实施一定数量的见证评审以验证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 力。 

通常情况下,CNAS每年至少对每个专项认可制度实施1 次见证评审,每个认可周期内至少对特定专项认可制度包含的 每个分项认可制度实施1次见证评审。

此外,特定专/分项认 可制度认可后的见证评审还应同时满足本文件9.2或CNAS 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的特定要求。 CNAS根据特定专/分项认可制度的见证评审要求,考虑 认可业务范围的数量、认证机构的发证数量、认证项目的典型 性、风险程度、技术难度、组织规模、认证机构的运营规模及 其重要程度等因素,策划见证评审方案。认证机构应按CNAS 的要求及时向CNAS提供见证项目(包括跨境项目)有关的 信息。 

9.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 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认可后的见证评审要求 在第一个认可周期内,CNAS至少对每个分项认可制度 的每个技术组(见本文件附录B)实施1次见证评审。 已证明认证机构具有充分的经验和绩效后,CNAS可在每 两个连续的认可周期内,至少对每个分项认可制度的每个技术 组(见本文件附录B)实施1次见证评审。 

如果认证机构在审核员管理、审核过程、审核结果以及审 核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CNAS可视情况恢复为第一个认可周期的见证评审频次。 

9.3认可后见证评审的认可评定 对于认可后的见证评审,CNAS组织有能力的人员对见证 评审材料实施复核。涉及缩小认可业务范围的,经认可决定后, CNAS变更认证机构的认可业务范围,换发认可证书附件。 

被注销、撤销、缩小 认证业务范围认可 资格的认证机构在 被注销、撤销、缩小 认证业务认可的范 围内,应立即停止其 所有利用认可资格 的活动和使用CNAS 标识,收回和销毁一 切带有CNAS标识的 文件、证书等,否则 将承担由此引发的 相关责任。 

4.1CNAS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评审覆盖认 可范围内的所有场所(总部、关键场所和一 般场所)及其活动。 4.2获认可的多场所认证机构应仅 在基于总部和经CNAS认可的关键场所从 事的关键活动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 认可标识,本文件5.1.3的情况除外。

4.1.1多场所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认 可规范文件的要求由其总部向CNAS 提出认可申请。 

4.1.2除满足CNAS-RC01中申请认可 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多场 所认证机构的总部和每个分场所应已 按申请认可领域的相应认可规范要求 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 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适用 时,每个实施认证审核的关键场所应已 在申请认可的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2 个组织的认证;产品认证机构中的实验 室或检查分场所应已实施过相关项目 的检测和检查工作。 

4.1.3多场所认证机构应对设立、授权和管理多场所以及对多场所获得 CNAS认可等活动建立和实施相关程 序。 4.1.4提出认可申请的多场所认证机构 (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CNAS提交以 下文件: 

7)《认可申请书》;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部门对其颁发的准许其 设立及实施认证活动范 围的批准文件。适用时, 包括分场所的相关文件; 

9)证明申请人法律实体地 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 照。适用时,包括分场所 的相关文件; 10)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包括总部和分场所 全部相关的文件); 

11)申请人(包括总部和分场 所)的相关机构业务活动 与认证业务之间可能的 利益冲突(申请人的各种 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 成威胁)分析与控制说 明; 

12)已对申请人(包括总部和 分场所)承担的认证活动 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的 安排的证明; 

13)总部与其分场所之间的 组织结构图(包括所有的 分场所); 

14)总部对分场所的授权活 动范围说明(包括相关的 法律文件等); 

15)分场所的情况说明(组织 结构、人员状况、业务活 动状况和办公地址等); 需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进一 步的材料,以便CNAS获得足够的 认证机构信息,具体内容见《认可申 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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