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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评时,申 请人应在不符合提出3个 月内针对不符合采取有效 的特定措施,并向评审组 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 其验证; 2)监督评审和复评时,申请 人应根据不符合的严重程度,申请人应在 1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特定 措施,并向评审组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 经审查接受。
通常情况下,严重不符合的 纠正不得超过15天。 3)在其它类型或目的的评审 中,申请人应在评审后1个月内针对不符 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特定措施,并向评审组 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审查接受。 
5.4.2对于接受初评的申请人,对其不能 按期就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特定措施, 或在评审组要求申请人采取进一步措施 而仍不满足认可规范要求的情况,CNAS 将终止对申请人的认可活动;对于接受监督、复评和其他评审的申请人,对其不能 按期就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特定措施, 或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特定措施经评审 组验证不能满足认可规范要求的情况, CNAS将依照《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 则》(CNAS-RC02)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5.4.3验证方式 评审组根据不符合的性质和申 请人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特定措施的情况 确定验证的方式和范围。对不符合所采取 或计划采取的特定措施的验证形式,包括 书面验证、到申请人的办公室验证、和/ 或通过见证评审验证等。 
5.5评审报告 评审组组长在办公室评审的末次会 议上向申请人报告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 评审结论,并征求申请人意见。根据评审 结果,评审组长形成认可评审报告,并提 交CNAS。 CNAS在做出批准认可资格的决定后 向申请人提交认可评审报告正式文本。有 关认可评审报告中的任何与评审组在办 公室评审结束时的结论的不同之处, CNAS在正式文本提交之前与申请人沟 通。 
6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6.1CNAS根据认可评审报告、评审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所获得的相关信息 进行认可评定和做出认可决定。
必要时, 可能继续向申请人调阅必要的补充信息。 6.2CNAS向申请人颁发有CNAS授权人 签章的批准申请人认可资格的认可证书, 在认可证书的附件上注明认可依据和获 准认可的认证领域、认证业务范围(包括 产品认证中特定产品类别)、适用的认证 依据(包括认证方案、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等。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对于多 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证书,见《多场所认 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5的相关规 定。 6.3CNAS向社会发布认可公告,并将获准 认可的认证机构列入CNAS认可名录。 
注:CNAS网站公布相关认可信息。
CNAS通常按照本文件和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规定的认 证业务范围分类授予获认可的认证机构特定专/分项认可制度 的认可业务范围。 
通常,CNAS对特定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表明认证 机构满足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并具备该业务范围的管理能力和 该业务范围中一定范围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并不意味着认证 机构具备该业务范围中所有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
认证机构应 根据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和其自身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的 规定对该业务范围中拟开展认证活动的技术领域进行专业能 力评定,对于经评定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领域,认证机构方可 实施认证活动和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 
6.2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本文件和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规定了专/分项 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方法。若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 不同的分类方法,应建立其分类方法与CNAS分类方法的对 应关系。 
6.2.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 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本文件附录A 的分类方法。 上述三种分项认可制度以外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分项认 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 规定的分类方法。 
6.2.2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常规产品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 可采用产品名称、产品标准、认证模式的分类方法。 
其他产品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如良好农业规范认 证机构认可、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服 务认证机构认可等)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CNAS相关认 可规范文件中规定的分类方法。 
6.2.3人员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人员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 用人员类型、人员认证方案、人员认证过程的分类方法。 
6.2.4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的认 证业务范围认可按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级别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