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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持续地不满足认可规范要求(例如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出现相同或相似的问题); b)严重不满足认可规范要求; c)存在严重影响公正性、能力或审定/核查有效性的问题; 
d)认可评审提出的不符合未在规定时限内得到解决(参见7.3.1和8.3.1); e)因审定/核查机构原因造成CNAS不能按监督评审方案的安排实施监督评审, 或在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证书到期前不能及时安排再认可评审和(或)做出认 可决定; 
f)某一审定/核查领域在未接受见证评审的情况下获得初次认可(参见6.3.3) 时,在初次认可后24个月内一直因为该领域没有审定/核查业务而不能接受 见证; 
g)在未接受见证评审的情况下获得再认可(参见8.3.4)时,在再认可后24个 月内一直因为没有审定/核查业务而不能接受见证评审; h)未按7.4要求向CNAS通报相关信息; i)所提供的审定/核查活动相关信息失实; j)错误地或以误导方式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或宣传认可资格; k)不缴纳认可费用; l)其他CNAS认为应予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的情况; m)主动申请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 
10.1.2在被暂停期间,审定/核查机构不得在被暂停的范围内继续宣传其认可资格或 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审定/核查报告/陈述/证书。 
10.1.3在暂停期内,一旦审定/核查机构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并经CNAS验证有效, CNAS即可恢复被暂停的认可范围。在恢复后,审定/核查机构不得向在被暂停期间 在被暂停的认可范围内出具的审定/核查报告/陈述/证书上追加CNAS认可标识。 
10.2撤销认可和缩小认可 10.2.1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撤销其认可资格: a)有经证实的证据表明审定/核查机构故意向CNAS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的 审定/核查报告/陈述/证书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故意出具严重失实的审定/ 核查结论; b)故意违反认可规则; c)在被暂停期间仍在被暂停的认可范围内继续宣传其认可资格或出具带有 CNAS认可标识的审定/核查报告/陈述/证书。 
10.2.2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如果牵涉其全部认可范围, CNAS将撤销其认可资格,如果仅涉及其部分认可范围,CNAS将缩小其认可: a)被暂停时,在暂停期内未能恢复被暂停的认可范围; b)同一认可周期内,审定/核查机构因某一问题被暂停,在恢复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 c)在认可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发生应予暂停认可的问题。 
10.2.3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可以主动向CNAS申请撤销认可或缩小认可, CNAS将酌情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10.2.4被撤销认可资格的审定/核查机构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证书,停止 宣传认可资格,并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认可标识的文件。
被缩小认可的审定/核查机 构应在已被取消的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证书,停止宣传认可资格, 并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认可标识的文件。 
10.2.5审定/核查机构在其认可被撤销或缩小后两年内(审定/核查机构主动申请撤 销或缩小认可,并获得CNAS批准的情况除外),不能再就撤销认可或缩小认可所牵 涉的认可范围向CNAS申请认可。 
10.2.6如果CNAS发现已被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的某一关键场所不能满足CNAS 规定要求时,将从认可证书中删除该场所。审定/核查机构可以主动申请在认可证书 中删除某一关键场所。 
10.3其他 10.3.1CNAS将向社会公告对审定/核查机构的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属于审定/ 核查机构主动申请暂停或撤销并获得CNAS批准的,CNAS将在公告中相应说明。 10.3.2如果审定/核查机构对CNAS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 据CNAS-R03《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向CNAS提出申诉。
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 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 CNAS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 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 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 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 CNAS认可的宣传,收回、销 毁和删除一切带有CNAS认可 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 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 品和网页等。 
获得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 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 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 认可状态。 注: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 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 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 委员会认可()与认可注册号。
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 机构,在其获得CNAS认可的 范围内,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 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 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 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 CNAS说明理由。如果认证机 构和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 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 受,可以作为例外。但管理体 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 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 明认可状态的认证证书仍被视 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如果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包 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 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 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 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 态声明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 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 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 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 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 同一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
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 CNAS认可时,认证机构不得 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 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IAF-MLA/CNAS标识与获得 认可的认证机构名称和/或 认证机构徽标应在同一页面 上。如果认证机构获得多个 认可机构认可,CNAS允许 认证机构在同一张认证证书 上使用IAF-MLA/CNAS标识 及其他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 的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
认证机构CNAS认可标识由 CNAS徽标和标明基本认可 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 文字和注册号置于CNAS徽 标的右方,汉字使用宋体, 英文和数字使用Arial字体。 CNAS认可标识的基本颜色 为蓝色或黑色。组成认可标 识的文字和注册号的颜色 (色值)应与CNAS徽标一 致。 
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 由CNAS徽标和表明认可制 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文 字和注册号置于CNAS徽标 的右方,汉字使用宋体,英 文和数字使用Arial字体。 CNAS认可标识的基本颜色 为蓝色或黑色。组成认可标 识的文字和注册号的颜色 (色值)应与CNAS徽标一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