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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申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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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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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7:51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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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申报费用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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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通过监督评审和在监督评审以外实施的其他监督活动监视已被认可的审
定/核查机构在认可周期内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的情况。
CNAS对已被认可的审
定/核查机构建立监督评审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和审定/核查机构变化情况输入到监督
评审方案,以实施监督评审。 
其他监督活动可以包括:
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审定/核查机构;
b)审查审定/核查机构就认可覆盖的范围所做的声明;
c)向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活动的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征求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等;
d)调阅审定/核查机构的文件和记录(如审定/核查报告和记录、内部审核、管
理评审和投诉处理记录以及其他能够体现审定/核查机构管理体系和审定/核
查过程有效性的文件和记录);
e)观察审定/核查机构的活动,例如会议、培训等;
f)其他监视审定/核查机构绩效的方法。 
CNAS将把从其他监督活动得到的信息输入到监督评审方案的管理中,或根据其
他监督活动对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资格进行相应的处置(见10)。 
7.2监督评审的类型和频次
监督评审包括:
a)例行现场评审,包括:
i)对审定/核查机构总部的办公室评审。初次认可或再认可后的第一次总部
办公室评审不应超出初次认可或再认可日期12个月,之后的总部办公室
评审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ii)配合对审定/核查机构总部的每次办公室评审,选取审定/核查机构的部分
关键分场所进行办公室评审,每次监督评审对已认可关键分场所的抽样
比例不得低于20%。
每个认可周期内的监督评审和再认可评审应覆盖认
可范围内的所有关键分场所;
iii)配合对审定/核查机构总部的每次办公室评审而实施的见证评审;
iv)根据监督评审方案的策划单独实施的见证评审(例如按照6.3.3或8.3.4
安排的见证评审)。 
当审定/核查机构的某一审定/核查领域在未接受见证评审的情况下获得
初次认可(见6.3.3)时,如果从认可决定后直至策划上述第一次总部办公室
评审和关联的关键分场所办公室评审时,都因为该领域没有审定/核查业务而
无法安排见证评审,则应在策划时增加办公室评审的范围和深度,以采取其
他适宜方式对审定/核查机构在该领域的能力进行确认。
当审定/核查机构在未接受见证评审的情况下获得再认可(见8.3.4)时,
如果从认可决定后直至策划上述第一次总部办公室评审和关联的关键分场所
办公室评审时,都因为没有审定/核查业务而无法安排见证评审,则应在策划
时增加办公室评审的范围和深度,以采取其他适宜方式对审定/核查机构在该
领域的能力进行确认。
 b)非例行现场评审。除例行现场评审外,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CNAS
可在监督评审方案中增加对审定/核查机构的现场评审:
i)审定/核查机构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ii)审定/核查机构的运作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审定/核查机构审定/核查活动的
公正性、能力或质量。此类变化可能包括:组织结构变化、管理体系变
化、所有者变更或人员和资源的变化;
iii)接到对审定/核查机构的严重投诉或负面意见;
iv)发现或怀疑审定/核查机构的运作存在严重问题;
v)暂停后又恢复认可资格;
vi)审定/核查活动规模增长速度异常。 
c)必要的文件评审(例如在审定/核查机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时),可与现
场评审结合,也可单独实施。
7.3监督评审的程序要求
7.3.1监督评审中的现场评审和必要的文件评审的程序要求见5.2和5.3。监督评审
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提出之后1个月内得到解。 
7.3.2在组合实施的多次监督评审都结束后,或在一次单独实施的监督评审结束后,
CNAS根据评审的情况,对审定/核查机构做出保持、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的决定,
并向其提交评审报告的正式文本。
如果在评审中发现任何可能导致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的不符合项或其他情况,
CNAS在做出认可决定前,应委派有能力且未参与评审的个人或小组对评审组推荐意
见进行复核。其他情况下,CNAS可直接根据评审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审定/核
查机构的认可。 
7.4认可后的信息通报
CNAS参照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相关要求开展认可后的信息
通报。
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应向CNAS通报其下列信息:
a)该月实施的认可范围内的审定/核查活动的基本情况;
b)管理层的变更;
c)管理体系文件的变更;
d)审定/核查能力范围的变更;
e)审定/核查人员的变更;
f)分场所的变更;
g)相关机构的变更;
h)所获其他认可资格的变更;
i)对审定/核查机构的申诉、投诉及处理情况;
j)其他方面的变更(如名称、地址、网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当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审定/核查活动的公正性、能力或质
量的重大变化时,或其出具的审定/核查结果发生重大问题时,应在发生之日后十日
内通报CNAS。 
8再认可
8.1再认可申请
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应不迟于认可证书到期之日前4个月向CNAS提出更
新认可资格申请。在提出再认可申请时,审定/核查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a)认可申请书;
b)自我评价报告;
c)本认可周期内绩效综述;
d)适用于申请认可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活动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组织结构图(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场所);
ii)适用的手册、程序、规则、作业指导文件和记录格式,以及公开文件。
e)认可范围内所有场所的清单及其职能;
f)管理人员名单,以及为所申请的每个认可范围类别所配备的审定/核查人员和
审定/核查陈述复核人员的名单,及其在各场所的分布;
l)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拟实施的现场审定/核查活动的列表,以便CNAS
策划见证评审;如果其中的任何审定/核查是依据特定GHG方案(例如我国
政府管理下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的,适用时,
须提供该GHG方案关于项目/组织GHG量化、监测与报告,审定/核查机构,
审定/核查人员和审定/核查过程的规定(包括审定/核查过程所使用的记录、
报告等文件的格式)。 
注:这些审定/核查的实施过程和审定/核查人员能力须符合CNAS认可要求。
必要时,CNAS可要求审定/核查机构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8.2再认可评审方案
CNAS根据审定/核查机构提出的再认可申请,建立再认可评审方案,在其认可
证书有效期内实施再认可评审。再认可评审包括:
a)首先,对审定/核查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其他CNAS要求提交的文件实
施文件评审;
b)在文件评审后,对审定/核查机构实施现场评审,包括:
i)对审定/核查机构总部及其认可范围内的部分关键分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
每个认可周期内的监督评审和再认可评审应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关键
分场所;
ii)按照再认可评审方案的安排,对审定/核查机构实施见证评审。 
8.3再认可评审的程序要求
8.3.1再认可评审中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的程序要求见5.2和5.3。
再认可评审提
出的不符合项应在提出之后1个月内得到解决。
8.3.2再认可评审完成后,CNAS根据评审结果,对审定/核查机构做出更新认可资
格的决定,换发新的认可证书,或者做出不予更新认可资格的决定。 
8.3.3如果从再认可评审开始到认可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因为审定/核查机构没有审
定/核查业务而无法实施可供见证评审的审定/核查活动,则CNAS将在再认可评审中
采取其他适宜方式(例如审查审定/核查档案和人员能力)对其实施审定/核查活动的
能力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并根据上述时间段内所有评审的结果进行认可决定。此时,
审定/核查机构在下一个认可周期内的第一次审定/核查活动应接受CNAS见证评审
(作为监督评审方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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