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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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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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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6:50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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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申报要求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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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将按CNAS-RC02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复评中开出的严重不符合,应在15 天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9),否则CNAS将按CNAS-RC02的相关要求 做出处理。 

8.6复评的评审报告 评审方案所要求的评审活动全部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并就 评审报告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受评审方征求意见。

若在认可评定阶段CNAS 调整了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受评审方意见。 

8.7复评的认可决定 CNAS根据复评的评审材料和本认可周期内CNAS要求的认可后的见证评审(见 本文件第9章)的完成情况,对认证机构做出更新认可资格的决定,换发新的认可证 书。 

对于未按CNAS要求完成特定见证评审的认证业务范围,CNAS做出缩小认可 业务范围的决定并换发新的认可证书附件。 

9认可后的见证评审 9.1认可后的见证评审原则 对于已获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 机构,在认可周期内CNAS通常每年实施一定数量的见证评审以验证认证机构实施 认证活动的能力。 

通常情况下,CNAS每年至少对每个专项认可制度实施1次见证评审,每个认可 周期内至少对特定专项认可制度包含的每个分项认可制度实施1次见证评审。此外, 特定专/分项认可制度认可后的见证评审还应同时满足本文件9.2或CNAS相关认可 规范文件中的特定要求。 

9.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 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认可后的见证评审要求 在第一个认可周期内,CNAS至少对每个分项认可制度的每个技术组(见本文件附录B) 实施1次见证评审。 

已证明认证机构具有充分的经验和绩效后,CNAS可在每两个连续的认可周期 内,至少对每个分项认可制度的每个技术组(见本文件附录B)实施1次见证评审。 

如果认证机构在审核员管理、审核过程、审核结果以及审核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 变化,CNAS可视情况恢复为第一个认可周期的见证评审频次。 

如果见证评审中发现审核组不具备实施审核的能力,则见证评审不通过,CNAS 将从认证机构已认可的业务范围中缩小该见证项目所属的技术组。 

9.3认可后见证评审的准备 CNAS根据特定专/分项认可制度的见证评审要求,考虑认可业务范围的数量、认 证机构的发证数量、认证项目的典型性、风险程度、技术难度、组织规模、认证机构的运营规模及其重要程度等因素,策划见证评审方案并通知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应按CNAS的要求及时向CNAS提供见证项目(包括跨境项目)有关的信 息。 CNAS选定见证评审项目后,组建见证评审组并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如有异 议可向CNAS提出。 

认证机构应提前将见证评审组的人员名单通知拟见证的组织,并在项目实施前 15日将审核/检查/评估计划提交见证评审组。 见证评审组长编制见证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认证机构。 

9.4认可后见证评审的实施 见证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实施的现场审核/检查/评估活动实施见证评审。

评审完成 后,见证评审组向认证机构通报见证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事实 将要求认证机构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见证评审中发现审核组不具备实 施审核的能力,则见证评审不通过。 

9.5认可后见证评审的纠正措施验证 认可后见证评审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否则 CNAS将按CNAS-RC02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

认可后见证评审中开出的严重不符 合,应在15天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否则CNAS将按CNAS-RC02的相关要求做出 处理。 

9.6认可后见证评审的认可评定 对于认可后的见证评审,CNAS组织有能力的人员对见证评审材料实施复核。涉 及缩小认可业务范围的,经认可决定后,CNAS变更认证机构的认可业务范围,换发 认可证书附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分项认可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 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考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 认可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三种分项认可制度适 用的法律法规、过程的技术特点以及认证机构审核组所需的能力,CNAS把附录A 的全部大类划分为一系列技术组,并将技术组中在技术方面对审核组水平具有较高要 求的类确定为关键类(详见本附录的附表B-1、附表B-2和附表B-3)。 

2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2.1如果技术组中只有1个关键类,CNAS对关键类实施见证评审并通过后,方可结 合文件评审或办公室评审的结果授予该组的所有类。 

2.2如果技术组中有多个关键类,CNAS至少实施1次见证评审,并按以下规则实施 见证评审: 

2.2.1在本附录附表B-1、附表B-2和附表B-3的“关键类代码”列中,识别为“和” 关系的所有关键类,CNAS在对技术组中某关键类实施见证评审并通过后,可结合文 审或办公室评审的结果授予该关键类和该组的其他非关键类,但该组中未经见证评审 的关键类仍需实施见证评审。 

2.2.2在本附录附表B-1、附表B-2和附表B-3的“关键类代码”列中,识别为“或” 关系的关键类,CNAS在对技术组中任一关键类实施见证评审并通过后,可结合文件 评审或办公室评审的结果授予该技术组的所有类。 

2.3.认证机构申请获得某技术组中一个或几个非关键类的认可,最低要求是该技术组 接受1次CNAS见证评审并通过。 

2.4如果见证评审未通过,则认证机构申请的该见证项目所属类和技术组内认证机构 申请的其他非关键类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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