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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例行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CNAS按一定时间间隔对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例行监 督评审,以确认其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 
7.1.1例行监督评审的方式 对于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例 行监督评审通常采用办公室评审的方式。 对于人员认证机构,例行监督评审通常采用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相结 合的方式。
根据人员认证方案的内容,考虑人员认证机构人员的认证分类和/或人员 的认证级别、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评价人员的数量、对人员评价方式的种类、认 证机构的内审情况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每个认证方案至少实施1次见证评审。 当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更时,监督评审还将包括对认证机 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评审。 
7.1.2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 通常情况下,获认可后的第一次例行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审应在认可决定日期起 12个月内进行;随后的例行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审时间间隔通常为12个月。
对于质 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自律行为积极主动,持续改进工作效果明显,认可风险低的认 证机构,CNAS可以适度延长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但不应超过24个月。 认证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或CNAS认为必要时,可缩短对认证机构例行监督评审 的时间间隔。 
7.1.3例行监督评审的准备 7.1.3.1例行监督评审实施前,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CNAS提供准确的信息,以 便CNAS完成例行监督评审方案策划。 对于需实施文件评审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向CNAS报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对于需实施见证评审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向CNAS报送项目清单。 
7.1.3.2CNAS确定例行监督评审方案后,组建评审组并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评审组长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认证机构。 7.1.4例行监督评审的实施 对于需实施文件评审的,评审组应在办公室评审实施前完成文件评审。 办公室评审的实施与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实施过程相同。 
7.1.5例行监督评审的纠正措施验证 例行监督评审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 3.9),否则CNAS将按CNAS-RC02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例行监督评审中开出的 严重不符合,应在15天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9),否则CNAS将按 CNAS-RC02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 
7.1.6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审报告 例行监督评审方案所要求的评审活动全部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 并就评审报告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受评审方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段 CNAS调整了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受评审方意 见。 
7.1.7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定 CNAS根据例行监督评审的材料,由有能力的人员对评审报告实施复核,符合 要求的,保持认可资格;对于涉及缩小认可范围或者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经认可 评定后,做出缩小认可范围/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并通知认证机构。 
7.2专项监督评审和确认审核 7.2.1专项监督评审和确认审核的抽样原则 CNAS在已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但不限于)进行抽样: 1)国家或行业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的; 2)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管理被评价为C级的; 3)认可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4)认证机构的运作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发生了其他可能影响认可资格的变更; 5)收到对认证机构重大投诉或投诉较多的; 6)获证组织中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较多的; 7)认证证书数量增长速度异常的; 8)高风险获证组织较多的; 9)接受认证转换较多的; 10)认证资源与认证业务工作量不匹配的; 11)对其他机构审核未通过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进行认证较多的; 12)其他信息反映认证及管理风险较高的; 13)随机抽样。 7.2.2专项监督评审 7.2.2.1专项监督的准备
CNAS经综合分析各类相关信息后确定拟实施专项监督评审的认证机构。 
CNAS在实施现场专项监督评审前较短时间内,通知认证机构。 根据认证机构规模、风险程度及专项监督评审的范围确定评审时间,根据现场评 审情况可对评审时间进行调整。 
7.2.2.2专项监督评审程序 7.2.2.2.1专项监督评审采用办公室评审的方式。需要时,还可采用其他的评审方式, 如对认证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约谈、调阅认证相关活动档案、向认证活动的利益相关方 征求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等。 
7.2.2.2.2除不符合性质的确定及评审组推荐结论外,专项监督办公室评审程序与本 文件规定的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程序相同。 
7.2.2.2.3现场专项监督评审结束后,由CNAS组成专家组汇同评审组对现场发现的 问题进行分析,确定不符合项性质及推荐结论。 
7.2.2.3专项监督评审的决定 专项监督评审完成后,CNAS根据评审的情况,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认可 决定。 
7.2.3确认审核 7.2.3.1获证组织的选择: CNAS经综合分析各类相关信息后确定拟实施确认审核的认证机构,考虑下列因 素(但不限于)选择现场验证的获证组织: 1)国家行政抽查中存在问题的; 2)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3)被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涉及到认证的; 4)经其他机构审核未通过或暂停、撤销后,重新获证的; 5)风险较大或存在问题较多的类型、行业或地区的获证组织; 6)其他信息反映可能存在风险的; 7)随机抽样。 7.2.3.2确认审核的准备 对一家认证机构的确认审核将抽取2家(含)以上获证组织实施现场验证。 
CNAS在对获证组织现场验证前较短时间内,通知被验证的获证组织和认证机 构。 通常情况下,由2名(含)以上确认审核组成员共同对获证组织实施现场验证, 现场验证时间为1-2人日。 
7.2.3.3确认审核程序 7.2.3.3.1确认审核组在获证组织现场通过调阅文件、与相关人员沟通、现场观察等 方式实施现场验证。 7.2.3.3.2现场验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认审核组与获证组织沟通并由获证组织对该事实进行确认。 
7.2.3.3.3现场验证结束后,确认审核组就发现的问题与认证机构进行确认(必要时 进行跟踪评审),构成不符合的,向认证机构开具不符合报告。 
7.2.3.3.4确认审核现场评审完成后,由CNAS组成专家组汇同确认审核组对现场发 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确定不符合项性质及推荐结论。 
7.2.3.4确认审核的结论 确认审核结束后,CNAS根据评审情况,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认可决定。 7.2.3.5确认审核现场验证的中止 1)遇获证组织因不可抗力不能接受现场验证时,确认审核组可以及时中止现场 验证工作;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获证组织原因现场验证无法继续有效实施时,确认审 核组可以及时中止现场验证工作。对此类中止,CNAS将根据《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 理规则》(CNAS-RC02)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3)遇确认审核现场验证中止时,CNAS将进行补充抽样。 
8.1复评申请 申请人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4个月前向CNAS提出复评申请,如果认证机 构未按时提供齐全的复评申请材料,造成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还未做出认可决定,将 导致认可失效。复评申请过程按本文件第5章初次认可的有关过程实施。 
8.2复评的评审方式 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 的复评通常采用文件评审和办公室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CNAS对人员认证机构的复评通常采用文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相 结合的方式。
根据人员认证方案的内容,考虑人员认证机构人员的认证分类和/或人 员的认证级别、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评价人员的数量、对人员评价方式的种类、 认证机构的内审情况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每个认证方案至少实施1次见证。 
8.3复评的评审前准备 受理复评申请后,CNAS策划评审方案并确定评审组组成后通知认证机构,认证 机构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评审组长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认证机 构。 
8.4复评的评审实施 评审组应在办公室评审实施前完成文件评审。 办公室评审的实施与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实施过程相同。 
8.5复评的纠正措施验证 复评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