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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申报流程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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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6:19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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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申报流程
详细信息
CNAS实验室认可,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全国代理、不成功、全额退款————138——-0904——-0103——-(V信同号)
公司主页:bangdaozi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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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评审发现,如:
1)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中某一项条款的要
求,但其后果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或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对
认证结果的可信度未造成严重影响;或
3)违反认证机构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 
3.9纠正措施验证
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对于受评审方针对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
正措施,CNAS通过对受评审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评价、在受评审方办公室或审核
现场核实等方式,确认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
纠正措施验证的期限自不符合开具之日起计算,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受评
审方有2次提交验证的机会,但应在到期之前完成验证。
3.10观察项
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请认证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 
3.11文件评审
对认证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材料所实施的评审。
3.12办公室评审
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 
3.13见证评审
通过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过程的观察而进行的评审。 
3.14初次认可
为确认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与CNAS认可规范的符合性,并具备开展相应认证活动的
能力,对初次申请分项认可制度或对已认可机构申请增加分项认可制度所实施的认可
活动。 
3.15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为确认认证机构能按CNAS认可规范要求有效保持和运
行其质量管理体系所实施的评审活动,包括例行监督评审和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监督
评审(如专项监督评审、确认审核等)
3.16专项监督评审
对认证机构认证相关活动的某些方面实施的监督评审。 
3.17确认审核
通过直接对多个获证组织体系运行及受审核过程进行现场验证,评价认证机构认
证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 
注:对获证组织的现场验证主要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的关键点进
行验证,不是重复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 
3.18复评
为确认已认可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整体上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申请的认证机构所实施的认可活动。 
4总则
4.1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
活动。
4.2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和
非歧视的原则。
4.3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4.4CNAS对承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施认可。 
4.5在认可申请或初次认可评审的任何阶段,若有证据表明认证机构存在欺诈行为、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CNAS将不予受理或终止评审过程。
4.6CNAS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
保守秘密。在法律法规要求时,CNAS有责任将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 
4.7CNAS对产品认证机构的评审,适宜时包括对检测能力是否符合ISO/IEC17025
标准相关要求和检验能力是否符合ISO/IEC17020相关要求的核定。若该检测能力和
检验能力已经认可,CNAS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认可结果予以考虑。 
4.8CNAS一般就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实施评审。必要时,CNAS对分包机
构实施评审,以确定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4.9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表明,CNAS承认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范围内
具有从事认证服务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NAS批准了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 
4.10CNAS可以对已获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
识的认证实施评审。 
4.11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按《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
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任何认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 
4.12CNAS按照《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受理和处理对CNAS
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4.13CNAS按照《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2)对获得CNAS认可
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进行相应的处理。 
4.14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除本文件外,《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5)和《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提供了补
充的认可规则。 
4.15对于获得与CNAS有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根据有关互
认协议及相关的安排,对相应认可评审结果的适宜性进行评价,考虑使用相关的认可
评审结果。 
4.16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应以公开文件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对外公示获得CNAS认可的
范围,并在其认可范围内按照《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R01)
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适用时,包括国际互认标识。 
4.17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3)向CNAS通
报有关信息。
5初次认可
初次认可活动包括对初次申请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和对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增加分项认可制度所实施的认可。 
5.1初次认可申请
5.1.1申请初次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的批准。
2)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若申请人为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应由这个
较大法律实体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
3)已按申请的分项认可制度相应的认可规范要求建立和有效运行其质量管理体
系6个月,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4)通常情况下,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认证机构应已在申请的分项认可制度
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 
人员认证机构应具有认证方案,并已按照认证方案实施一定数量的人员认证活
动。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应至少对2个组织按照CNAS承认的评估方法
或评价方法完整实施了软件过程评估;
至少具有4名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的专
职评估师/主任评估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评估师。
5)已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 
6)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识等行为。
7)申请人已提交《认可申请书》及其要求的文件等全部申请材料。
注:申请人可以从CNAS网站
或CNAS秘书处获取认可规范
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5.1.2当申请人不满足本文件5.1.1中的任何一项或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
CNAS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1)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 
2)依据本文件4.5被拒绝申请或未获认可,未满2年;
3)被撤销认可资格未满2年;
4)注销认可资格未满1年。 
5.1.3在提交《认可申请书》时,申请人应按照《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4)的规定交纳认可申请费。 
5.1.4CNAS在收到认可申请后,可采用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访问等方式进行申请
评审,解决双方在理解上的差异。
1)通过申请评审的,CNAS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并签署《认可合
同》。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CNAS将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申请的通知,并阐明理由。
3)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03)的规定提出申诉。 
5.2初次认可的评审准备
CNAS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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