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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申请办理CMA/CNAS认证人员要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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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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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9:13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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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CMA/CNAS认证人员要求条件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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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校准实验室即被认为是有资格的。由依据本准则认可的校准 实验室发布的带有认可机构标志的校准证书,对相关校准来说,是所报告校准数据溯源 性的充分证明。 

注2:对测量SI单位的溯源可以通过参比适当的基准(见VIM:1993.6.4),或参 比一个自然常数来达到,用相对SI单位表示的该常数的值是已知的,并由国际计量大会 (CGPM)和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推荐。 注3:持有自己的基准或基于基本物理常量的SI单位表达式的校准实验室,只有在 将这些标准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家计量院的类似标准进行比对之后,方能宣称溯源到SI单 位制。 

注4:“确定的计量规范”是指在校准证书中必须清楚表明该测量已与何种规范进行过 比对,这可以通过在证书中包含该规范或明确指出已参照了该规范来达到。 

注5:当“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与溯源性关联使用时,则是假定这些标准满足了实 现SI单位基准的性能。 

注6:对国家测量标准的溯源不要求必须使用实验室所在国的国家计量院。 

注7:如果校准实验室希望或需要溯源到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计量院,应当选择直接 参与或通过区域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计量局(BIPM)活动的国家计量院。 

注8:不间断的校准或比较链,可以通过不同的、能证明溯源性的实验室经过若干步 骤来实现。 

5.6.2.1.2某些校准目前尚不能严格按照SI单位进行,这种情况下,校准应通过建立对适 当测量标准的溯源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例如: ——使用有能力的供应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来对某种材料给出可靠 的物理或化学特性; ——使用规定的方法和/或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 可能时,要求参加适当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 

5.6.2.2检测 5.6.2.2.1对检测实验室,5.6.2.1中给出的要求适用于测量设备和具有测量功能的检测设 备,除非已经证实校准带来的贡献对检测结果总的不确定度几乎没有影响。

这种情况 下,实验室应确保所用设备能够提供所需的测量不确定度。

注:对5.6.2.1的遵循程度应当取决于校准的不确定度对总的不确定度的相对贡献。 如果校准是主导因素,则应当严格遵循该要求。 

5.6.2.2.2测量无法溯源到SI单位或与之无关时,与对校准实验室的要求一样,要求测量 能够溯源到诸如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约定的方法和/或协议标准(见 5.6.2.1.2)。 

5.6.3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5.6.3.1参考标准 实验室应有校准其参考标准的计划和程序。参考标准应由5.6.2.1中所述的能够提 供溯源的机构进行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 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 5.6.3.2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可能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 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 

5.6.3.3期间核查 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 (参考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6.3.4运输和储存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 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注:当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用于实验室固定场所以外的检测、校准或 抽样时,也许有必要制定附加的程序。 

5.7抽样 5.7.1实验室为后续检测或校准而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有用于抽样的抽样 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只要合理,抽样计划应根据适 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 性。 

注1:抽样是取出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部分作为其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或 校准的一种规定程序。抽样也可能是由检测或校准该物质、材料或产品的相关规范要求的。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而是由其可获性所决 定。 注2:抽样程序应当对取自某个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样品的选择、抽样 计划、提取和制备进行描述,以提供所需的信息。 

5.7.2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 样资料一起被详细记录,并被纳入包含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 人员。 

5.7.3当抽样作为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时,实验室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 操作。这些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程序、抽样人的识别、环境条件(如果相关)、必要 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适,还应包括抽样程序所依据的统计方 法。 

5.8检测和校准物品(样品)的处置 5.8.1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 清理的程序,包括为保护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完整性以及实验室与客户利益所需的全部 条款。 

5.8.2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标识系统。物品在实验室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 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物品不会在实物上或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 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物品群组的细分和物品在实验室内外部的传递。 

5.8.3在接收检测或校准物品时,应记录异常情况或对检测或校准方法中所述正常(或规 定)条件的偏离。当对物品是否适合于检测或校准存有疑问,或当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 描述,或对所要求的检测或校准规定得不够详尽时,实验室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 户,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 

5.8.4实验室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检测或校准物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 退化、丢失或损坏。应遵守随物品提供的处理说明。

当物品需要被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 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一个检测或校准物品或其一部分需要 安全保护时,实验室应对存放和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物品或其有关部分的状态和完 整性。 注1:在检测之后要重新投入使用的测试物,需特别注意确保物品的处置、检测或存 储/等待过程中不被破坏或损伤。

注2:应当向负责抽样和运输样品的人员提供抽样程序,及有关样品存储和运输的信 息,包括影响检测或校准结果的抽样因素的信息。 

注3:维护检测或校准样品安全的原由可能出自记录、安全或价值的原因,或是为了 日后进行补充的检测和/或校准。 

5.9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的有效性。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 可发现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这种监控应有计划并加 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 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注:选用的方法应当与所进行工作的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 

5.9.2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据时,应采取 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10结果报告 5.10.1总则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测、校准,或一系列的检测或校 准的结果,并符合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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