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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安徽合肥市CMA/CNAS实验室认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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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 产品数量:111
  • 计量单位:件
  • 产品单价:111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6:48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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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CMA/CNAS实验室认证办理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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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目的

规范原始记录的内容,使检验记录包含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8.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检测过程中以及质量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原始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

8.3 职责

8.3.1 质量主管负责组织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的编制。

8.3.2 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技术记录格式的编制,并批准。

8.3.3 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培训记录和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

8.3.4 行政部负责保存质量和技术记录,检验报告副本。

8.3.5 各部门及责任人负责原始信息的记录。

8.4 工作程序

8.4.1记录的收集

(1)行政部、检测室等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已完成的质量活动和检测内容,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认真记录并整理收集。

(2)原始记录由相关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及时形成,不得凭回忆、补记或完后抄整。

(3)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

8.4.2具体要求

(1)原始记录不能漏记或删简,应按标准内容全部认真填写,不必填写的应杠掉,不留空格。

(2) 原始记录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能用铅笔、红色笔或其它绘图用的彩色笔。

(3)原始记录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老标准和企业标准中延用的单位不是法定计量单位,应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

(4) 数据修约按GB8710《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测量数据的小数点后位数应与标准要求值的小数点后位数相同或多取一位。

(5) 原始记录计算过程要完整,清晰,检测人员要对原始记录负责,必须在所测项目下签名盖章。

(6) 原始记录应记载对检验结果有关的环境数据或条件,原始记录应真实地反映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所检测的项目,记录如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者,可记录大气压力和噪声等。

(7)对于非定量的检查项目,用“通过”或“符合要求”表示符合标准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时,应将缺陷内容简要记录清楚。

(8)计算出的数据要有公式,对计算和转换数据应进行校核。

(9) 测量数据的单位与标准要求值的单位不一致时,应先记录后换算。

(10)检测日期应反映当日所检测的项目。

8.4.3记录的编目

(1)所有的质量活动记录应进行编目。

8.4.3记录更改

   原始记录不能随意更改,如需更改时,用划改法,将要改的内容写在更改处的附近,并签字或加盖更改人的印章。

8.4.5记录保存

(1)所有记录(包括技术记录、管理记录)、报告的副本,由行政部室负责安全贮存,专人保管,并为客户保密,贮存环境条件应符合要求。

(2) 所有记录、证书、报告的借阅应符合有关规定。

(3) 记录、证书和报告保存期:管理评审、内部审核记录为五年;文件控制记录、分包记录等依记录性质而定;人员档案长期保存;其余记录保存两年(不包括当前年)。

 (4)保存的记录如下:

(a)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

(b)        技术检测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

(c)        委托书、流转单、抽样单;

(d)       仪器检定/校准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副本;

(e)        仪器设备档案。

(f)         人员培训记录、技术档案。

8.4.6记录的销毁

保存的记录如超过保存期,有记录管理人员提出销毁申请,经质量主管或技术主管批准后,由管理人员执行销毁。

8.5 相关文件

8.5.1〈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

8.5.2《保护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程序》

8.6 记录表格

8.6.1各种技术检测记录格式(略)

8.6.2质量管理工作记录格式

9.1目的

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纠正、预防措施使质量体系继续满足要求且有效运行。

9.2适用范围

质量管理体系涉及的有关的各部门以及所有要素。

9.3职责

9.3.1质量主管负责制定年度内审计划,主持内部质量审核工作,组成内审小组,批准纠正措施和审核报告。

9.3.2审核员根据组长分工编制《审核检查表》,实施内部审核工作,编制审核报告,受质量主管委派,对纠正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19.3.3受审核部门对内部质量审核工作进行全面合作,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责纠正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9.3.4总经理负责对质量主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核。

9.4 工作程序

9.4.1编制审核计划

(1)每年年初,质量主管应编制一份年度审核计划表,审核计划表应呈交最高管理者(或其代表)批准。

(2)质量主管应根据审核计划委派具有资格的审核员并指定审核组长。

(3)审核组长应在审核前5天内向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通知确切的审核日期。

9.4.2实施审核

(1)受委派的审核员应在实施前研究有关〈评审准则〉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编制一份检查表,决定是否需要一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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