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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办理CMA/CNAS实验室认证要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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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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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6:00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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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CMA/CNAS实验室认证要求条件 详细信息

办理CMA/CNAS实验室认证要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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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验室设计原则及基本要求 

5.1实验室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规定和 要求。 

5.2实验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和要求,同时应考虑生物安 全的特殊要求;必要时,应事先征询消防主管部门的建议。 

5.3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5.4实验室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规定和要求。 

5.5实验室的设计应保证对生物、化学、辐射和物理等危险源的防护水平控制在经过 评估的可接受程度,为关联的办公区和邻近的公共空间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防止 危害环境。 

5.6实验室的走廊和通道应不妨碍人员和物品通过。 

5.7应设计紧急撤离路线,紧急出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5.8房间的门根据需要安装门锁,门锁应便于内部快速打开。 

5.9需要时(如:正当操作危险材料时),房间的入口处应有警示和进入限制。 

5.10应评估生物材料、样本、药品、化学品和机密资料等被误用、被偷盗和被不正 当使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物理防范措施。 5.11应有专门设计以确保存储、转运、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物料的安全。

5.12实验室内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和 卫生等相关要求。 

5.13实验室设计还应考虑节能、环保及舒适性要求,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和人机工 效学要求。 

5.14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5.15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还应考虑对动物呼吸、排泄、毛发、抓咬、挣 扎、逃逸、动物实验(如:染毒、医学检查、取样、解剖、检验等)、动物饲养、动 物尸体及排泄物的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潜在生物危险的防护。 

5.16应根据动物的种类、身体大小、生活习性、实验目的等选择具有适当防护水平 的、适用于动物的饲养设施、实验设施、消毒灭菌设施和清洗设施等。 

5.17不得循环使用动物实验室排出的空气。 5.18动物实验室的设计,如:空间、进出通道、解剖室、笼具等应考虑动物实验及 动物福利的要求。 5.19适用时,动物实验室还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饲养设施标准的要求。

6.1.1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 生。 6.1.2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 

6.1.3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存衣或挂衣装置,可将个人服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 置。 6.1.4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灭菌剂的腐 蚀。地面应平整、防滑,不应铺设地毯。 6.1.5实验室台柜和座椅等应稳固,边角应圆滑。 

6.1.6实验室台柜等和其摆放应便于清洁,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和坚固。 6.1.7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台柜等摆放实验室设备和物品。 

6.1.8应根据工作性质和流程合理摆放实验室设备、台柜、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扰、 交叉污染,并应不妨碍逃生和急救。 6.1.9实验室可以利用自然通风。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应避免交叉污染。

6.1.10如果有可开启的窗户,应安装可防蚊虫的纱窗。 6.1.11实验室内应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 6.1.12若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应在30m内设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装 置。 

6.1.13若操作有毒、刺激性、放射性挥发物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配备适当 的负压排风柜。 

6.1.14若使用高毒性、放射性等物质,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 备,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1.15若使用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应有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 6.1.16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6.1.17应有足够的电力供应。 

6.1.18应有足够的固定电源插座,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应有可靠的 接地系统,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 

6.1.19供水和排水管道系统应不渗漏,下水应有防回流设计。 

6.1.20应配备适用的应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等。 6.1.21应配备适用的通讯设备。 6.1.22必要时,应配备适当的消毒灭菌设备。 

6.2BSL-2实验室 6.2.1适用时,应符合6.1的要求。 6.2.2实验室主入口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间的门应可自动关闭;实验室主入口 的门应有进入控制措施。 6.2.3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备用物品的条件。 

6.2.4应在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眼装置。 6.2.5应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的建筑内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适当的消毒灭菌设 备,所配备的消毒灭菌设备应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6.2.6应在操作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间内配备生物安全柜。 

6.2.7应按产品的设计要求安装和使用生物安全柜。如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在室内循 环,室内应具备通风换气的条件;如果使用需要管道排风的生物安全柜,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 

6.2.8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 应配置备用电源。 

6.3BSL-3实验室 6.3.1平面布局 6.3.1.1实验室应明确区分辅助工作区和防护区,应在建筑物中自成隔离区或为独立 建筑物,应有出入控制。 6.3.1.2防护区中直接从事高风险操作的工作间为核心工作间,人员应通过缓冲间进 入核心工作间。 

6.3.1.3适用于4.4.1的实验室辅助工作区应至少包括监控室和清洁衣物更换间;防 护区应至少包括缓冲间(可兼作脱防护服间)及核心工作间。 

6.3.1.4适用于4.4.2的实验室辅助工作区应至少包括监控室、清洁衣物更换间和淋 浴间;防护区应至少包括防护服更换间、缓冲间及核心工作间。 6.3.1.5适用于4.4.2的实验室核心工作间不宜直接与其他公共区域相邻。 

6.3.1.6如果安装传递窗,其结构承压力及密闭性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要求,并具备对 传递窗内物品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必要时,应设置具备送排风或自净化功能的传递 窗,排风应经HEPA过滤器过滤后排出。 

6.3.2围护结构 6.3.2.1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应符合国家对该类建筑的抗震要求和防火要求。 

6.3.2.2天花板、地板、墙间的交角应易清洁和消毒灭菌。 6.3.2.3实验室防护区内围护结构的所有缝隙和贯穿处的接缝都应可靠密封。 

6.3.2.4实验室防护区内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光滑、耐腐蚀、防水,以易于清洁和消 毒灭菌。 

6.3.2.5实验室防护区内的地面应防渗漏、完整、光洁、防滑、耐腐蚀、不起尘。 

6.3.2.6实验室内所有的门应可自动关闭,需要时,应设观察窗;门的开启方向不应 妨碍逃生。 

6.3.2.7实验室内所有窗户应为密闭窗,玻璃应耐撞击、防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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