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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认可。 该领域涉及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其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等。其他建设工程领
域中相关检测认可也参照本文件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
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34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基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14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1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在CNAS-CL01:2006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5 a) 实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建筑工程检测相关专业技术经
历,并经过上岗培训、考核和授权,其中,从事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检测人员不少
于总人数的50%。实验室成立年限小于3年或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发生
变更时,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应参加过实验室认可基础知识课程的培
训。
4.1.5 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本实验室工作2年以
上且具有5年以上检测及管理经历。
4.1.5 i) 实验室质量主管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在本实验室工作2年
以上且具有5年以上检测及管理经历,并取得实验室认可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7 争议
7.1 争议的提出
7.1.1 在认可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一般由评审组长与受评审方依据认可要求协商
处理。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评审组长可代表评审组做出结论,但应将争
议的情况在10 个工作日内报告 CNAS 秘书处。受评审方也可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
争议的事项向 CNAS 提出。
7.1.2 在其他场合发生的争议, 相关方应在争议所涉及事件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文件形式向 CNAS 秘书处提出。
7.2争议的处理
CNAS 秘书处负责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研究提交的争议,并在收到争议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争议的处理结果通知争议提出人。争议提出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
以通过申诉、投诉程序向 CNAS 提出申诉或投诉。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制定,是CNAS根
据建筑工程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建筑工程检测是CNAS对实验室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房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其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等。
本文件与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2006中章、
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L01:2006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为首次制订。4.1 总则
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应由具有能力实施实验室间比对,并能获得特定类型
能力验证物品的专业技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承担。能力验证提供者或其分包方还应具
备对于待测特性的测量能力。
注:符合 GB/T 27025 或 GB/T 22576 可证明能力验证提供者实验室的能力,或承
担能力验证计划相关检测或测量工作的分包方实验室的能力。符合 GB/T 15000.7 可
证明提供能力验证物品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的能力。
4.2 人员
4.2.1 能力验证提供者应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他们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权限、资源和
技术能力。
4.2.2 能力验证提供者管理层应规定组织中关键岗位所需资格和经验的最低要求,并
确保人员满足要求。
4.2.3 能力验证提供者应使用长期雇用人员或签约人员。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的技
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能力验证提供者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
按照能力验证提供者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注:对用于某专项工作的或作为顾问组或指导小组(见 4.4.1.4)成员的技术专
家,通过诸如小组职责范围描述或其它方式签有正式协议,可视为满足本要求。
4.2.4 能力验证提供者应授权专门人员从事如下工作:
a)选择适当的能力验证物品;
b)策划能力验证计划;
c)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