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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CNAS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
者等相关机构的认可收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版本的,仅
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版本的,适用最新版本。
2.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3904号)
2.2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3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2.4 CNAS-RI 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2.5 CNAS-R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2.6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2.7 CNAS-RL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CNAS认可的机构。
3.3 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机构。
3.4 申请费:CNAS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3.5 评审费:CNAS对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包括初次评审、
复评审、监督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纠正措施跟踪验证评审等)时,向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
构收取的费用。
3.6审定与注册费:CNAS对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进行评定批准收取的费用。
3.7年金:获准认可机构每年为维持其认可资格向CNAS缴纳的费用。
4 收费原则与用途
4.1 CNAS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向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收取费用。
4.2认可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制订。4.3 认可收费主要
用于与CNAS运作、缴纳国际认可合作组织的年金以及认可业务发展所需的支出。
4.4 认可收费还用来支付认可评审人员的劳务费。
5 收费项目与标准
5.1 认可收费项目为申请费、评审费(包括文件评审费及现场评审费)、审定与注册费和
年金。
5.2 认可收费标准为:
申请费:500元;
评审费:2500元×人·日数;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600元;
年金:1000元;
对境外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收费,依据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
定。
5.3CNAS根据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规模和评审范围的大小,以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为
原则,确定评审所需的人日数。(具体参见8.附件 《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
5. 评审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承担。
6 收费要求
6.1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向CNAS缴纳规定的认可费用。
6.2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应在向CNAS提出正式认可申请或复评、扩项评审申请时缴纳
申请费,申请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6.3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评审后缴纳评审费及审定与注册费。
6.54获准认可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CNAS缴纳上年度的年金。
6.5CNAS秘书处以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告机构缴纳费用
本规则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章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3904号文)制定。
本规则的制订是为了加强CNAS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认可工作的收费管理,规
范认可收费行为,保护认可双方的利益。
本规则取代CNAS-RL03:2009。
本规则此次修订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为:
——申请费调整为500元;
——评审费调整为2500元×人·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