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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 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设置生物安全型高压蒸汽灭菌器。宜安装专用的双扉高 压灭菌器,其主体应安装在易维护的位置,与围护结构的连接之处应可靠密封。 6.3.5.2 对实验室防护区内不能高压灭菌的物品应有其他消毒灭菌措施。 6.3.5.3 高压蒸汽灭菌器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的气流。 6.3.5.4 如果设置传递物品的渡槽,应使用强度符合要求的耐腐蚀性材料,并方便更 换消毒灭菌液。 6.3.5.5 淋浴间或缓冲间的地面液体收集系统应有防液体回流的装置。 6.3.5.6 实验室防护区内如果有下水系统,应与建筑物的下水系统完全隔离;下水应 直接通向本实验室专用的消毒灭菌系统。 6.3.5.7 所有下水管道应有足够的倾斜度和排量,确保管道内不存水;管道的关键节 点应按需要安装防回流装置、存水弯(深度应适用于空气压差的变化)或密闭阀门等; 下水系统应符合相应的耐压、耐热、耐化学腐蚀的要求,安装牢固,无泄漏,便于维 护、清洁和检查。 6.3.5.8 应使用可靠的方式处理处置污水(包括污物),并应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 测,以确保达到排放要求。 6.3.5.9 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适当处理实验室辅助区的污水,并应监测,以确保 排放到市政管网之前达到排放要求。 6.3.5.10 可以在实验室内安装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适用的消毒灭菌装置。 CNAS-CL05:2009 第 15 页 共 43 页 2009 年 06 月 30 日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6.3.5.11 应具备对实验室防护区及与其直接相通的管道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 6.3.5.12 应具备对实验室设备和安全隔离装置(包括与其直接相通的管道)进行消 毒灭菌的条件。 6.3.5.13 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关键部位配备便携的局部消毒灭菌装置(如:消毒 喷雾器等),并备有足够的适用消毒灭菌剂。 6.3.6 电力供应系统 6.3.6.1 电力供应应满足实验室的所有用电要求,并应有冗余。 6.3.6.2 生物安全柜、送风机和排风机、照明、自控系统、监视和报警系统等应配备 不间断备用电源,电力供应应至少维持 30 min。 6.3.6.3 应在安全的位置设置专用配电箱。 6.3.7 照明系统 6.3.7.1 实验室核心工作间的照度应不低于 350 lx,其他区域的照度应不低于 200 lx, 宜采用吸顶式防水洁净照明灯。 6.3.7.2 应避免过强的光线和光反射。 6.3.7.3 应设不少于 30 min 的应急照明系统。 6.3.8 自控、监视与报警系统 6.3.8.1 进入实验室的门应有门禁系统,应保证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实验 室。 6.3.8.2 需要时,应可立即解除实验室门的互锁;应在互锁门的附近设置紧急手动解 除互锁开关。 6.3.8.3 核心工作间的缓冲间的入口处应有指示核心工作间工作状态的装置(如:文 字显示或指示灯),必要时,应同时设置限制进入核心工作间的连锁机制。 6.3.8.4 启动实验室通风系统时,应先启动实验室排风,后启动实验室送风;关停时, 应先关闭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和排风支管密闭阀,再关实验室送风及密闭阀, 后关实验室排风及密闭阀。 6.3.8.5 当排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机制避免实验室出现正压和影响定向气流。 6.3.8.6 当送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机制避免实验室内的负压影响实验室人员的安 全、影响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的正常功能和围护结构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