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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部分实验室资质标准选节,具体请登录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了解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 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价的通用要求,针对各个不同领域的检验检 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 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0 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GB/T 27000、GB/T 27020、GB/T 27025、JJF 1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 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 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 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 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 要求 4.1 机构 4.1.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 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 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 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 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
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 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 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 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 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 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 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 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 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 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b)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c) 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 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 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f) 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 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 提升客户满意度; j) 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 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 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 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 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 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记录 包含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