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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浙江福建CMA/CNAS实验室证书怎么办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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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单价:0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6:03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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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建CMA/CNAS实验室证书怎么办
详细信息
浙江福建CMA/CNAS实验室证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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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是检测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特殊产品。公司对检测结果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应完整、正确地体现检测结果,必须对其进行控制。
7.10.2范围
适用于检测报告的设计、填写、审核、批准、归档、更改等活动。
7.10.3职责
7.10.3.1检测报告由专业检测人员拟定后报检测责任师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行。所有特种设备检测报告应采用标准有要求的格式。报告格式应当适应所进行的每一类检测,栏目填写的内容要求明确。
7.10.3.2检测报告应由从事检测的Ⅱ级人员填写、检测责任师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发(或批准)
比对样品的一致性对利用实验室间比对进行能力验证至关重要。在实施能力验证计
划时,组织方应确保能力验证中出现的不满意结果不归咎于样品之间或样品本身的变异
性。
因此,对于能力验证样品的检测特性量,必须进行均匀性检验和(或)稳定性检验。
对于制备批量样品的检测能力验证计划,通常必须进行样品均匀性检验。
对于稳定
性检验,则可根据样品的性质和计划的要求来决定。对于性质较不稳定的检测样品如生
物制品,以及在校准能力验证计划中传递周期较长的测量物品,稳定性检验是必不可少
的。 
对于均匀性检验或稳定性检验的结果,可根据有关统计量表明的显著性或样品的变
化能否满足能力验证计划要求的不确定度进行判断。本指南为这种判断和评价提供了指
导。
7.10.4控制要求
7.10.4.1检测报告分为单项报告(只含1个检测方法)和综合报告(即含有2个及以上检测方法)。所有检测报告为三级控制,即报告人、审核人、签发或批准人三级。
7.10.4.2编制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按照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正确填写检测报告并签署。如检测报告中包含分包方的检测结果,应明确地标明。所有检测数据、结果以此做出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地表达。并对报告原始记录、工艺卡的一致性、追溯性负责。
7.10.4.3审核人员。审核检测方法和选用的标准的有效性和适应性;检测结果和结论的完整性和符合性;检测报告所有信息与原始记录、专用工艺内容的一致性和追溯性。审核人应对其审核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7.10.4.4签发和批准人员。对报告编写、审核人员资格及程序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对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签发和批准人应对确认结果负责。
7.10.4.5检测报告不得有修改痕迹。
7.10.4.6检测部将批准后的报告连同原始记录等交技术质量部,技术质量部确认后在检测报告封面页上加盖公章(检测报告专用章),将检测报告正本交还检测部发放给客户。
7.10.4.7技术质量部负责将批准盖章生效后的检测报告副本连同原始记录等资料一并存档。
7.10.4.8应委托方(客户)要求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送检测结果时,应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确认委托方身份后方可实施,并留下记录,注意保密。
7.10.4.9检测报告发出后发现结果或数据有错误或发现检测仪器设备有缺陷而对结果或数据有疑问时,对于不影响检测结论的更正,应采用补充说明方式,书面传递给客户。对于影响检测结论的更正应当书面通知客户并且将原报告收回、注销、归档并记录,再重新发出更正后的报告。当发生检测结论的更正结果为“不合格”时,还应当及时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7.10.4.10检测报告的更正应形成书面文件,其中包括更正的检测报告编号、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以及对该报告的处理意见(报告是否废止)等;该文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原报告以及新报告(指原报告废止时)一并存档。
7.10.4.11检测报告保存的环境应安全,以免损坏、失密,并且易于检索。
7.10.4.12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保存时间和借阅按《记录与档案管理控制程序》,防止这些检测结果的见证件被损坏、丢失、更改和不恰当的处置
本指南适用于CNAS能力验证计划中的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也可为其他机构
实施能力验证计划提供参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适用仅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ISO/IEC指南43-1《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
立和运作》(GB/T15483.1)
ISO13528:2005《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中所用的统计方法》
ISO指南35《标准物质定值——一般原则和统计原理》
APLACPT001《校准实验室间的比对》
4.1.1对能力验证计划所制备的每一个样品编号。从样品总体中随机抽取10个或10个
以上的样品用于均匀性检验。若必要,也可以在特性量可能出现差异的部位按一定规律
抽取相应数量的检验样品。
 4.1.2对抽取的每个样品,在重复条件下至少测试2次。重复测试的样品应分别单独取
样。为了减小测量中定向变化的影响(飘移),样品的所有重复测试应按随机次序进行。
 4.1.3均匀性检验中所用的测试方法,其精密度和灵敏度不应低于能力验证计划预定测
试方法的精密度和灵敏度。 
4.1.4特性量的均匀性与取样量有关。均匀性检验所用的取样量不应大于能力验证计划
预定测试方法的取样量。 
4.1.5当检测样品有多个待测特性量时,可从中选择有代表性和对不均匀性敏感的特性
量进行均匀性检验。
4.1.6对检验中出现的异常值,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不应随意剔除。 
4.1.7可采用单因子方差分析法对检验中的结果进行统计处理。若样品之间无显著性差
异,则表明样品是均匀的。
4.1.8如果
?
是某个能力验证计划中能力评价标准偏差的目标值,
SS
为样品之间不均匀
性的标准偏差。若
SS
≤0.3
?,则使用的样品可认为在本能力验证计划中是均匀的
公司应当确定对检测工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方式,建立并实施对检测过程和结果监督的程序,以确保所建立和实施的检测过程控制程序有效运行,过程结果符合要求。
7.11.2监督方式
7.11.2.1技术质量部定期监督、考核检测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
7.11.2.2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定期评审检测工艺规程(检测通用工艺、专用工艺或者工艺卡)、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作业指导文件。
7.11.2.3公司应明确负责监督工作的部门,人员以及工作职责;明确各类检测过程采取的监督方法、具体监督内容和监督的频次;明确监督的记录和评审方法;明确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7.11.2.4监督的方法
1)定期抽查检测报告。
2)参加检测机构之间的比对或者能力验证。
3)利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
4)对检测样品或者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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