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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福建浙江办理CMA/CNAS认证需要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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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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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7:19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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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浙江办理CMA/CNAS认证需要多少时间 详细信息

福建浙江办理CMA/CNAS认证需要多少时间

申请国家CNAS认可、CMA认证(计量认证),不成功,全额退款,全国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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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的维护及管理

6.3.2.1管理职责

   1)仪器设备:检测部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编号、状态标识、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师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检定、校准计划编制和实施,日常维护、修理以及报废评估等工作;检测部负责本部门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运行检查和保养。

2)对于未经定型的专用仪器设备:需具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方可纳入公司使用范围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

6.3.2.2维护:仪器设备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保养知识,并按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需要充电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其状况,至少每月对该类设备充电一次,以保证其完好。对使用干电池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干电池取出。

6.3.2.3故障仪器设备的处理:对有故障(包括过载、错误操作、显示的结果可疑等)和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用停用标识(红色),存放在规定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或检测证明其功能指标已经恢复。工程检测部应检查是否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并及时书面通知受到影响的客户。

6.3.3仪器设备的标识

用三种颜色标识表明仪器设备的校准状态:

6.3.3.1合格证(绿色):

1)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者。

2)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功能正常者。

3)无法检定,设备经比对或鉴定适用者。

6.3.3.2准用证(黄色):

1)多功能仪器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所用功能正常且校准合格者。

2)非检测所用范围量程精度不合格;但检测用量程精度合格者。

3)降级使用者。

6.3.3.3停用证(红色):

1)有故障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2)超过检定周期者。

3)性能无法确定者

5.8.1.1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能够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 CNAS会对获准认可实验室安排定期监督评审。

一般情况下,在初次获得认可后 的1年(12个月)内会安排1次定期监督评审,并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可 查看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5.3.2条),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 

5.8.1.2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在认可批准后的第2年(24个月内)进行第1次复评审。复评审每2年次,两次复评审的现场评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年(24 个月)。

复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具体 要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5.4条。 

5.8.1.3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无需实验室申请,但必须进行现场评审,监督的 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截止 日期在CNAS秘书处向实验室发放的“认可决定通知书”中标明,实验室要予以 关注。 

5.8.1.4实验室无故不按期接受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将被暂停认可资格。 5.8.1.5如实验室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则需向 CNAS秘书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经审批后方可延期。 

一般情况下,延期不允许超过2个月。 5.8.1.6不定期监督评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现场评审或其他评审(如文件评审)。 

对于获认可在6年之内的实验室,由于实验室与认可相关的人员、方法、设备、 环境设施等发生变化而安排的不定期监督评审,如果这种变化导致实验室技术能 力的变更或涉及的变更很多,则需要安排现场评审确认,反之可安排其他评审确 认。 

5.8.1.6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与定期监督评审、复评审相距时间较近时,征得实验 室同意后,可合并安排

5.8.2扩大认可范围 5.8.2.1实验室获得认可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随时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 请,申请的程序和受理要求与初次申请相同,但在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可仅填写 扩大认可范围的内容2。 

5.8.2.2扩大认可范围的相关要求请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5.2.1 条。 

5.8.2.3实验室扩大认可范围应该是有计划的活动,要对拟扩大的能力进行过充 分的验证并确认满足要求后,再提交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5.8.3认可变更 5.8.3.1实验室获得认可后,有可能会发生实验室名称、地址、组织机构、技术 能力(如主要人员、认可方法、设备、环境等)等变化的情况,这些变化均要及 时通报CNAS秘书处,具体要求可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9条

上述停止使用的设备仪器和标准物质应当予以隔离以防误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合格。同时,应当检查这些检测设备对先前的检测的影响,并且执行《不符合检测工作控制程序》。

6.3.4仪器设备档案

   每一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唯一性标识。

(2)制造商名称、型式型号、系列号或者出厂编号。

(3)接收日期、接收时的状态和验收记录。

(4)设备说明书或者制造商的其他资料。

(5)所有检定/校准证书,设备验收记录和检定/校准计划。

(6)维护保养计划。

(7)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

(8)设备操作规程。

(9)目前放置地点与状态。

6.3.5标准物质的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标准试块的管理与维护,并按规定做好检定工作。

6.3.6外部仪器设备的管理

6.3.6.1当公司需租用外部(外单位)仪器设备(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的仪器设备)时,应由使用该仪器设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由责任师对所租用(借用)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计量检定(有必要时),确保仪器设备性能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后,由综合部签订设备仪器租用合同。

6.3.6.2临时使用外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时,应经使用部门主管和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同意,检测人员必须确认其校准状态、性能和环境要求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租用,其设备仪器检查记录应与检测报告一并归档。

6.3.7外借设备仪器返还的管理

公司对外借设备仪器和标准物质在脱离了公司的直接控制再返回后应进行检查,以确认其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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