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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明码标价 余杭去年就已开始执行

作者: 时间:2011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余杭新闻网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据记者了解,余杭区早在去年年中就已对全区预售商品住宅实行明码标价,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备案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

    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开透明的商品房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去年有关部门在一系列调研、前期准备和信息系统开发的基础上,认为全区预售商品住宅实行明码标价的各项条件已成熟,推出全区预售商品住宅实行明码标价的举措。具体操作为: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的商品住宅价格向区发改局(物价局)备案,在申报预售时一并在余杭房产信息网上提交,预售公示期(公示期为3天)结束后,必须按公示价格一并对外销售,未经发改局(物价)备案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

    据悉,杭州市物价部门也在今年2月份就已开始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去年年底,杭州市对外发布《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外,均列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通知》要求,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提供定价依据,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公示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未经备案公示或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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