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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商业街业态调整鼓励政策出台 最高补助达30万元

作者: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

    涉及四大业态,最高补助30万元

    台州开发区日前出台商业街业态调整奖励试行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业转变经营观念,以加快商业街的业态结构调整。鼓励类新办企业在实际经营满一年后,按企业店铺大小和投资额度可获得房租补助。该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鼓励政策涉及四大业态

    《开发区商业街业态调整引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商业街范围界定为:开元路东起机场路、西至东环大道,经中路北起开元路、南至商业街南大门拱门(不包括拱门以南)。

    在该范围内的四类业态将可获得相关鼓励政策。重点有: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培训类服务业;眼镜装配、高档饰品类服务业;摄影彩扩、图文设计、书画展销类服务业;其他知名品牌或全国连锁经营的生活类服务企业(网吧、台球、浴室、按摩、卡拉OK等其他非鼓励类行业除外)。

    此次商业街业态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坚持“产业引导、突出重点,强调特色、贡献挂钩”原则。凡能提升商业街品味、促进街区及周边区域繁荣 、自身成长性能好、辐射能力强的鼓励类企业,将予重点扶持。凡属专、特、新的现代服务业行业以及对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最高补助额将达30万元

    根据鼓励办法,鼓励类新办企业在实际经营满一年后,按企业店铺大小和投资额度给予房租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包括:凡一楼店铺3间以上或二楼店铺4间以上的,且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年给予2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省级以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连锁店,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额度上浮50%;商业街重大服务业项目的有关补助奖励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对于鼓励类新办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房租补助外,从第二年起,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的70%比例额度予以补助。原属非鼓励类行业的,在调整经营业态、扩大经营面积后,且符合鼓励调整业态范围内的,也可参照相关鼓励政策执行。

    获得补助须符合四大条件

    意见指出,申报引导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四大条件:位于商业街内,且工商、税务登记在开发区的新办服务业企业;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财务信用状况良好;店铺须有规范招牌,规范安装霓虹灯;无治安、消防、税收、卫生等方面违法行为。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台州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管理办公室申报,管理办公室会同开发区财政分局、地税直属分局、现代服务业办公室、社会发展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定。凡符合享受台州市政府、开发区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的,或同时符合《意见》有关补助条款的,均采用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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