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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购房契税个税有调整

作者: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信息来源: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10月1日起,购买非唯一住房契税按3%全额征收

    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再买房者不再减免个税

    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购房契税个税有调整,从10月1日起,若购买的不是家庭唯一住房,不计面积大小契税按3%征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此前,在我市购买唯一住宅,以家庭为单位,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住房契税按1%征收;普通住宅按1.5%减半征收契税;非普通住宅按全额3%征收契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9月29日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不过,9月30日(含)前交易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仍可享受原减免政策,其中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

    目前,我市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家庭唯一住房: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由征收机关在本地契税征管数据库中查询契税纳税记录后认定;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由于现在还不具备全国范围内查询住房套数的条件,所以要求纳税人提交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 赵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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