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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调控后看政策 楼市严调控遏制炒房强化税收

作者: 时间:2010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衢州新闻网

     浙江在线10月12日讯 9月25日,市政府印发了《衢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再次出台调控政策,五道“金牌”齐发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业内人士认为,严格的调控政策,将使楼市重新回到平稳期。

    差别化房贷政策遏制炒房

    《通知》包括全面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坚决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通知》还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相关人士表示,《通知》契合新出台的“二次调控”政策,除了执行差别化房贷政策,还要求停止办理异地贷款,有效限制炒房行为。

    税收政策限制房子“流通”

    《通知》坚决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在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范围内,按1%征收。

    相关人士表示,《通知》指出的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次调控”政策出台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加快开工保证有效供应量

    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依然存在的状况,《通知》要求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开工建设,也对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提出了要求,以达到增加市场有效供给的目的。

    《通知》要求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在依法的基础上,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进度。同时,促进商品住房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另外,要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给,并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同时,强化开竣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

    为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通知》还要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

    信息公开确保楼市透明度

    《通知》指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强化商品住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和最低规模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要加强对住房市场预售行为的监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天内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管,并组织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涨价和房价外的乱收费行为。要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群众购房安全。要尽快制定衢州市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住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鼓励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相关人士指出,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产生影响,明码标价、一次性公开房源有助于购房者及早掌握相关信息,理性购房。(据衢州晚报 记者 赵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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