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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民间借贷纠纷案逐年上升 民间融资风险频现

作者:哲夫 徐志礼 时间:2010年08月27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

     浙江在线08月27日讯 在台州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融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度上升,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在民间借贷的“面具”下,还常常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加剧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花样繁多

    统计显示,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台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26161件。其中,2007年仅4330件,2008年收案6857件,大幅上升了58%,2009年高达9182件,上升了34%,今年前7个月收案5792件。

    虚假的民间借贷防不胜防。“有些人挖空心思,为了逃避财产分割,为了赖账,凭空给一些亲友写一些数额巨大的借条,然后让这些亲友起诉自己,这类案子在我们玉环每年都能查处几十件,让人防不胜防”。玉环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孙宾说。

    家住玉环的张某,因投资失败,价值几百万元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为了挽回“损失”,他叫女儿一夜之间炮制10多份标的额300多万元的假借条,然后叫这些虚假的借款人起诉自己,最终被孙宾庭长识破,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投资型借贷占很大比例。炒房产、炒股票、炒资源……高利润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8月2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民间融资引发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被告张某在2002年初向原告杨某推荐一项目,邀请杨某隐名投资在他的名下参与该项目。同时张告知杨,他在该项目中将出资8000万元,占51%股权。因此,杨某隐名投资了400万元在张名下,同时另外借给张332万元。直到2008年,杨并没有在该项目中得到任何收益,对项目的经营情况也一无所知,杨某觉得其中有诈,遂将原本是好友的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张某提供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收益等明细账目情况。杨某的情况,说是投资,其实没有明确的合同,没有工商登记等程序和手续,多数只是以借条的形式入股,但是股份和股东身份却很难确认。

    大型企业的民间融资纠纷也占了相当的比例。因为是当地的大型企业、纳税大户,大多数人认定借给这样的企业很安全。大型企业的民间融资数额巨大,利息高,涉及人广,通常数额都在几千万元以上,利息高达3分至5分,债权人一般都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2008年下半年的金融风暴来临后,台州就有3家上亿的大型企业面临破产或资产重组,经省高院指定管辖,全国各地移送到台州受理的案件就有上百件,标的额高达3亿多元。

    不规范借条引发的纠纷,通常是借款人利用债权人的粗心大意故意而为。也有将简单的双方关系,转换为三角关系的。如,温岭的林女士向李先生借钱,却让自己的朋友童小姐给李先生出具借条,到还款时,童小姐却否认拿到钱,从而引起三方纷争。

    同时,还有大量涉及赌债、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引发的民间借贷。

    现状剖析

    民间融资风险频繁显现

    台州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为民间借贷,有调查显示,台州民间借贷参与度较高,相互借贷现象普遍存在,家庭参与民间借贷的普及面约为82%,企业民间借贷参与度相对低一点,普及面约为58%。据2008年台州发改委的调查统计,测算民间借贷的规模约650亿元至700亿元,民间融资总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比约为0.65∶1。

    2010年2月23日,被外界称为“台州吴英”的原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是由民间融资引发的一起极端案例。由于缺失相关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汹涌的民间资本暗流在逐利的冲动下极易冲垮脆弱的法律堤防而失控。总结近年来发生在台州的31件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特点:一是虚假许诺、高利回报,一般许诺的月息在1.5%以上,最高可达15%至20%,使一些不懂经济发展规律,追求轻松发财的人频频上当受骗;二是不法分子通过成立公司,用合法外衣掩护或编造暴利经营项目,蒙蔽群众;三是涉及行业横跨房地产、商贸等多个领域,受骗人员涵盖下岗职工、退休老人以及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企业主等社会各个层面;四是资金来源复杂,数额巨大,动辄上千万元,甚至达几亿元,造成损失惨重。

    诸如王菊凤案纯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在民间融资案件中毕竟只占少数,而大多数由民间融资纠纷引发的案件为民事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量大,银行无法满足,只好转而直接向民间融资。但由于民间融资非公开性、非正规性的特点,融资者容易规避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资金所有者也难以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随着资金流动日趋频繁、规模日趋扩大,缺失监管的融资关系使民间信用危机和企业债务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导致此类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在刚过去的金融危机中,由民间融资导致的债务纠纷、企业关停、资金链断裂、法人代表外逃事件频繁发生,对台州经济秩序与信用环境造成严重的负面冲击。

    破解之策

    金融和司法部门需合力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后,向市政府、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融资行为监管的司法建议》,认为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防范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要严格甄别涉及高利贷案件,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不合法行为坚决不予保障,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作为惟一证据,应当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

    要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该院还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风险办通报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畅通渠道、共享信息。

    据了解,2005年,央行高层就表示,国家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发展民间借贷市场。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台州成立了上百家相对规范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几位成员还表示,防范民间借贷纠纷也不是没有招。首先,要时刻记着,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易被高利息、高回报诱惑。即便有亲朋好友的鼓吹,也不要轻易相信。其次,不要以现金形式支付,最好是通过银行汇款,保存好回单。这样,即使以后有麻烦,除了借条,还有据可查,法院也可以以不当得利,判决对方归还。如上文中的李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后,因钱确实是打给林女士的,不能要童女士还钱,故官司败诉。但他好在还有通过银行汇给林女士的票据,后来,他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林女士,一审已胜诉。同时,涉及大额借贷时,应当办理抵押手续,如果用房产来抵押的,应当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据台州商报 哲夫 徐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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