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与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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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11月09日
信息来源:浙江民营企业网
,我国民营企业家(主)仍处于相对矛盾的角色,他们既属于社会强势群体之列,又是脆弱的人群。民营企业家(主)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受益者,是“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与普通公民相比,他们无疑拥有相对显赫的社会地位、拥有优越的物质条件,同时拥有强大的话语权。但是,在民营企业发展中还存在着值得特别重视的问题,即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首先,企业赖以生存的资本、人才、信息、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还不能完全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原则进行配置,有些政府官员仍习惯借用传统的思维指导市场经济。因而,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又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民营企业家(主)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犯。其次,民营企业家(主)成长于一个特殊的时期,他们当中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技术水平不高、管理能力不强,缺乏制胜商海的过硬本领,在市场浪潮中难以抵挡风险。基于上述两个方面,本文着重从自我保护、组织保护和法律保护三个层面,谈谈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问题。
自律与自我保护是基础
作为一个企业家,就其对社会的影响而言,与一般公民不一样,因而首要的是企业家(主)通过道德修养和理论学习来加强自律,赢得人格尊重和社会认同,从而实现人生价值。企业家(主)的活动空间,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由其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内心的道德约束边界来确定的。前者属于他律,具有滞后性,而后者属自律,具有预警性。市场经济中他律与自律两者缺一不可。一个成熟的、健康的企业竞争生态环境,不是简单地在由政府所提供的若干条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追求利益,它更应该体现在法律与道德规范的整体协调。有自律、有自我保护,才能争得社会组织和国家与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企业家(主)应该做到激情满怀、心态平和。办企业没有激情不行,但仅凭激情还不够。面对纷繁的世界,要做到不受各种外来因素所左右。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时期,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也有许多诱惑和迷人的陷阱。企业家(主)如果保护不好自己,不仅事业不能成功,而且会毁于一旦。
企业家(主)本应做一个品行端正、正直的人,经营行为不仅对自己有利,还要对社会负责。但有些企业家(主)却钻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的执法“空子”,甚至与执法人员联手“共谋”,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获得经营利润;有些私营企业假借高新技术之名,享受政府“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而频繁注册新的企业名称;有些私营企业通过购买增值税发票或其他财务方式来加大经营成本,减少税赋,隐瞒实际利润;至于生产伪劣产品、借钱不还、制造虚假广告、拖欠员工工资等现象者不在少数。这些表面上对企业来说具有“眼前效益”,但从长远来看,损害的不是一个企业而是整个私营企业甚至中国企业的社会声誉。作为企业家(主)要遵循市场规律,谁违背规律谁将受到惩罚。
行会和组织保护是支柱
各类行会组织在维护民营企业的权益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2003年,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胜诉欧盟的反倾销案,维护了500多家企业的利益,是最为典型的例子。近年来,浙江省之所以很少出现“问题富豪”,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那里的行会组织相当健全。仅温州就有130多个商会(或协会),商会是知名度最高、影响最大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在企业的诚信方面,商会有较强的约束作用。一个健全的行会组织来源于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又推动着这个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与发展。第四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认为有必要建立行业协会或联谊会的占80.2%。对其作用的希望大致有:提高私营企业的社会地位(55.3%),协调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44.3%),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42.9%),向党委、政府反映意见与要求(42.2%),在私营企业主之间联络感情(22.0%),在所在地发挥积极影响(21.5%),制定行规民约进行自我约束(17.3%)和帮助私营企业主向国外发展(7.9%)。
除浙江等个体私营企业发达的地方以外,全国其他省份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系统,成立了不少维护广大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机构。例如:河北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已在省、市协会和60%以上的县级协会设立专门机构;河南省在县以上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普遍建立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维护中心,设立投诉热线,接受会员投诉;2002年12月,山东省宣告成立个体私营企业投诉服务中心,成为全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上海市小企业促进中心为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推出了“律师团助您大发展”的法律援助活动。
从现实状况看,一个很大的不足是,不少行业组织图有虚名。光挂一块牌子,不开展实际的工作,没有发挥作用。原因之一是不少人把行业组织定义为政府的“助手”,从而消蚀了行业组织的自主性、主动性和积极作用,也使得这些组织缺少企业凝聚力。行业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它与政府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行业组织不是“二政府”,更不是政府的附庸。行业组织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仍然是站在行业立场上,充当着行业代表的角色,而不是政府的化身。政府对行业组织可以依法行政(如登记管理)和指导,而不能强制性干预或指派。实践证明,这种组织只有坚持“五自”原则办会,即:入会自愿、组织自主、公务自理、经费自筹、会长自选,才能真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约束。
国家与法律保护是保证
第一,政府在执法行为上的保护。转轨时期,改革的动力在政府,同时改革的某些阻力也在于政府,因而企业家权益保护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守法的政府官员。正处在转轨过程之中,与初步形成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协调的情况是,政府的行政控制能力依然很强,还没有真正确立制定法规条例的政治意愿,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的建立尚待时日。与此同时,由于经济转轨的不确定性,加之以GDP为导向的政绩垂直考核体制,助长了各级政府官员的短期行为,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和贷款人最大的担心是,政府更迭、官员食言。有的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确实存在着无契约可言的现象,使企业告状无门。
第二,要从政策、法规上切实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企业家的愿望、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呈现出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但其主要目的是,寻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政治后盾,寻求反映愿望、要求的民主渠道,寻求参与公众事业的社会舞台,寻求实现自身价值的有效载体。这些愿望、要求,主体是健康、积极的,有些是允许的、合理的,至少是无害的。但是,其中也有一些是有害的、消极的,甚至是非法的。只要加以及时、适当的引导,给予一定的包容与满足,就能引导他们健康发展。如果听之任之、任其发展,或者处理不当,也有可能激化矛盾,形成隐患。
第三,要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市场,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私营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应依法实行划拨供地。私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加快产权市场建设,除国家明文禁止进入的特殊领域以外,允许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交易。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经纪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之间实现产权规范交易和资本无障碍流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民间投资者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安全。物权法和名誉权法通过后,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通过立法程序保护私营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切实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歧视刁难。
第五,要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认识到企业家(主)是社会重要的人才资源,是一群自觉遵循市场规律、善于组合各种生产要素、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创业者,从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创业者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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