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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CNAS实验室认可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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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8:09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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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怎么申请 详细信息

CNAS实验室认可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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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CNAS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其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CNAS说明理由。如果认证机构和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如果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包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

3术语和定义
3.1认可规范
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程序、准则及其说明和应用
指南,包括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等文件。
 
1)认可规则(R及RC系列)是CNAS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等的相关要求制定的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和程序,是认可机构运作以及认可对象获得和保持认可资格应满足的强制性要求。认可规则包括通用规则(如CNAS-R01)和专用规则(如CNAS-RC02)等文件。
2)认可准则(CC系列)是CNAS为规范认可对象的合格评定活动制定的要求,是认可对象获得和保持认可资格应满足的强制性要求。认可准则包括等同采用相关ISO/IEC标准、IAF发布的对相关ISO/IEC标准的强制性应用文件和CNAS针对特定认证活动制定的基本准则(如CNAS-CC01)和专用准则(如CNAS-CC11)等文件。
3)认可指南(GC系列)是CNAS为认可对象提供的,能够满足或达到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等要求的建议或指导性文件。
4)认可方案(SC系列)是CNAS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度所有者等方面的要求,对特定认可制度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的补充。注:以上认可规范文件详见CNAS网站

专项认可制度在基本认可制度内,基于认证活动的特性建立,对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相关规则和过程。
例如:
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认可制度内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良好生产规范认证机构认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等专项认可制度。在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认可制度内建立常规产品认证机构认可、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服务认证机构认可、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等专项认可制度。在人员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认可制度内建立人员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在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基本认可制度内建立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
3.4分项认可制度
在专项认可制度内,直接采用专项认可制度、考虑特定行业或认证活动的特性建立,对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相关规则和过程。
例如: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内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电讯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等分项认可制度。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内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内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内建立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
注:CNAS已建立的认可制度在CNAS网站

产品标准等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认证
目的,对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可能有多种分类方法。
3.6认可范围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特定的认证服务,如:认可所覆盖的场所、认可制度以及相关认证业务范围。
3.7严重不符合
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可信性的评审发现。
注:认证机构依据CNAS-CC01(ISO/IEC17021-1)、
CNAS-CC02(ISO/IEC17065)、CNAS-CC03(ISO/IEC
17024)等认可准则建立的管理和控制认证过程的管理体系,习惯称为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
3.8一般不符合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评审发现,如:
1)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但其后果对认证机构的质量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或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对认证结果的可信度未造成严重影响;或
3)违反认证机构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
3.9纠正措施验证
对于受评审方针对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CNAS通过对受评审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评价、在受评审方办公室或审核现场核实等方式,确认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
纠正措施验证的期限自不符合开具之日起计算。
3.10观察项
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请认证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
3.11文件评审
对认证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材料所实施的评审。
3.12办公室评审
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
3.13见证评审
通过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过程的观察而进行的评审。 
3.14初次认可
为确认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与CNAS认可规范的符合性,并具备开展相应认证活动的能力,对初次申请分项认可制度或对已认可机构申请增加分项认可制度所实施的认可活动。
3.15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为确认认证机构能按CNAS认可

4.1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活动。
4.2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和非歧视的原则。
4.3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4.4CNAS对承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施认可。
4.5在认可申请或初次认可评审的任何阶段,若有证据表明认证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CNAS将不予受理。
4.6CNAS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在法律法规要求时,CNAS有责任将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
4.7CNAS对产品认证机构的评审,适宜时包括对检测能力是否符合ISO/IEC17025标准相关要求和检验能力是否符合ISO/IEC17020相关要求的核定。若该检测能力和检验能力已经认可,CNAS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认可结果予以考虑。
4.8CNAS一般就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实施评审。必要时,CNAS对分包机构实施评审,以确定认证机构对其分包
机构的管理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4.9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表明,CNAS承认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具有从事认证服务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NAS批准了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
4.10CNAS可以对已获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实施评审。
4.11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按《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任何认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

5初次认可
初次认可活动包括对初次申请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和对
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增加分项认可制度所实施的认可。
5.1初次认可申请
5.1.1申请初次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
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应取
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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