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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实验室CMA认证CNAS认可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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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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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CMA认证CNAS认可如何办理 详细信息

实验室CMA认证CNAS认可如何办理

申请国家CNAS认可、CMA认证(计量认证),不成功,全额退款,全国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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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场所的变更;g)相关机构的变更;h)所获其他认可资格的变更;i)对审定/核查机构的申诉、投诉及处理情况;j)其他方面的变更(如名称、地址、网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当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审定/核查活动的公正性、能力或质量的重大变化时,或其出具的审定/核查结果发生重大问题时,应在发生之日后十日内通报CNAS。
 
8 再认可
8.1 再认可申请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应不迟于认可证书到期之日前4个月向CNAS提出更新认可资格申请。在提出再认可申请时,审定/核查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a)认可申请书;b)自我评价报告;c)本认可周期内绩效综述;d)适用于申请认可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活动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组织结构图(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场所);ii)适用的手册、程序、规则、作业指导文件和记录格式,以及公开文件。e)认可范围内所有场所的清单及其职能;f)管理人员名单,以及为所申请的每个认可范围类别所配备的审定/核查人员和审定/核查陈述复核人员的名单,及其在各场所的分布;l)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拟实施的现场审定/核查活动的列表,以便CNAS策划见证评审;如果其中的任何审定/核查是依据特定GHG方案(例如我国政府管理下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的,适用时,须提供该GHG方案关于项目/组织GHG量化、监测与报告,审定/核查机构,审定/核查人员和审定/核查过程的规定(包括审定/核查过程所使用的记录、报告等文件的格式)。注:这些审定/核查的实施过程和审定/核查人员能力须符合CNAS认可要求。必要时,CNAS可要求审定/核查机构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8.2 再认可评审方案CNAS根据审定/核查机构提出的再认可申请,建立再认可评审方案,在其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实施再认可评审。再认可评审包括:a)首先,对审定/核查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其他CNAS要求提交的文件实施文件评审;

b)在文件评审后,对审定/核查机构实施现场评审,包括:i)对审定/核查机构总部及其认可范围内的部分关键分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每个认可周期内的监督评审和再认可评审应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关键分场所;ii)按照再认可评审方案的安排,对审定/核查机构实施见证评审。8.3 再认可评审的程序要求8.3.1 再认可评审中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的程序要求见5.2和5.3。再认可评审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提出之后1个月内得到解决。8.3.2 再认可评审完成后,CNAS根据评审结果,对审定/核查机构做出更新认可资格的决定,换发新的认可证书,或者做出不予更新认可资格的决定。8.3.3 如果从再认可评审开始到认可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因为审定/核查机构没有审定/核查业务而无法实施可供见证评审的审定/核查活动,则CNAS将在再认可评审中采取其他适宜方式(例如审查审定/核查档案和人员能力)对其实施审定/核查活动的能力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并根据上述时间段内所有评审的结果进行认可决定。此时,审定/核查机构在下一个认可周期内的第一次审定/核查活动应接受CNAS见证评审(作为监督评审方案的一部分)。
 
9 扩大认可范围评审9.1 已获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就新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领域申请CNAS认可的,同初次认可的程序要求。9.2 已获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申请在已认可领域内增加大类或申请减免对某一大类的限制的,应提交认可范围扩大申请,并附相关材料。CNAS的评审通常包括:a)对申请材料和CNAS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的文件评审;b)视情况对审定/核查机构实施办公室评审或(和)见证评审。9.3 如果已获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拟从一个未包括在认可证书附件中的关键分场所开展认可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活动,应由审定/核查机构总部向CNAS申请在认可证书附件中增加该关键分场所,否则不得从该关键分场所开展认可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活动。对审定/核查机构申请增加的关键分场所,CNAS将参照初次认可的程序要求对其进行评审,并在做出在认可证书附件内增加该关键分场所的决定后换发认可证书附件。增加的关键分场所将计入以后监督或再认可的抽样基数。9.4 扩大认可范围评审可单独安排,也可结合监督评审或再认可评审实施。
 
10 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
10.1 暂停认可10.1.1 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视具体情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30天至180天:a)持续地不满足认可规范要求(例如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出现相同或相似的问题);
 b)严重不满足认可规范要求;c)存在严重影响公正性、能力或审定/核查有效性的问题;d)认可评审提出的不符合未在规定时限内得到解决(参见7.3.1和8.3.1);e)因审定/核查机构原因造成CNAS不能按监督评审方案的安排实施监督评审,或在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证书到期前不能及时安排再认可评审和(或)做出认可决定;f)某一审定/核查领域在未接受见证评审的情况下获得初次认可(参见6.3.3)时,在初次认可后24个月内一直因为该领域没有审定/核查业务而不能接受见证;g)在未接受见证评审的情况下获得再认可(参见8.3.4)时,在再认可后24个月内一直因为没有审定/核查业务而不能接受见证评审;h)未按7.4要求向CNAS通报相关信息;i)所提供的审定/核查活动相关信息失实;j)错误地或以误导方式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或宣传认可资格;k)不缴纳认可费用;l)其他CNAS认为应予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的情况;m)主动申请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10.1.2 在被暂停期间,审定/核查机构不得在被暂停的范围内继续宣传其认可资格或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审定/核查报告/陈述/证书。10.1.3 在暂停期内,一旦审定/核查机构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并经CNAS验证有效,CNAS即可恢复被暂停的认可范围。在恢复后,审定/核查机构不得向在被暂停期间在被暂停的认可范围内出具的审定/核查报告/陈述/证书上追加CNAS认可标识。10.2 撤销认可和缩小认可10.2.1 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撤销其认可资格:a)有经证实的证据表明审定/核查机构故意向CNAS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的审定/核查报告/陈述/证书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故意出具严重失实的审定/核查结论;b)故意违反认可规则;c)在被暂停期间仍在被暂停的认可范围内继续宣传其认可资格或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审定/核查报告/陈述/证书。10.2.2 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如果牵涉其全部认可范围,CNAS将撤销其认可资格,如果仅涉及其部分认可范围,CNAS将缩小其认可:a)被暂停时,在暂停期内未能恢复被暂停的认可范围;b)同一认可周期内,审定/核查机构因某一问题被暂停,在恢复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c)在认可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发生应予暂停认可的问题。10.2.3 获得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可以主动向CNAS申请撤销认可或缩小认可,CNAS将酌情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10.2.4 被撤销认可资格的审定/核查机构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证书,停止宣传认可资格,并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认可标识的文件。被缩小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应在已被取消的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证书,停止宣传认可资格,并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认可标识的文件。10.2.5 审定/核查机构在其认可被撤销或缩小后两年内(审定/核查机构主动申请撤销或缩小认可,并获得CNAS批准的情况除外),不能再就撤销认可或缩小认可所牵涉的认可范围向CNAS申请认可。10.2.6 如果CNAS发现已被认可的审定/核查机构的某一关键场所不能满足CNAS规定要求时,将从认可证书中删除该场所。审定/核查机构可以主动申请在认可证书中删除某一关键场所。10.3 其他10.3.1 CNAS将向社会公告对审定/核查机构的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属于审定/核查机构主动申请暂停或撤销并获得CNAS批准的,CNAS将在公告中相应说明。10.3.2 如果审定/核查机构对CNAS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CNAS-R03《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向CNAS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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