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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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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检测CNAS认证CMA认证办理流程时间 详细信息

软件检测CNAS认证CMA认证办理流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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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认可程序规则
1.目的与范围1.1为确保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以下简称SPCA)机构的认可的公正、
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1.2本文件规定了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适用于对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认可。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
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
用。2.1CNAS-CC51《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通用要求》2.2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3CNAS-RC04《认可收费规则》2.4CNAS-R03《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3.总则3.1CNAS按CNAS-CC51《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通用要求》及其他相关的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对评估机构实施认可。3.2CNAS对评估机构的认可遵循自愿、公正和公开的原则。3.3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机构提供任何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3.4CNAS对申请认可的机构的有关信息和认可评审情况保守秘密。3.5CNAS的认可表明CNAS承认其认可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SPCA评估的能力,但是CNAS不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成熟度等级证书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获准认可的评估机构可能出现的由于其评估服务造成的任何法律纠纷也不承担任何责
任。3.6CNAS的认可收费按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收取。


3.7CNAS对所发布的认可规范保留最终解释权。
4.认可申请与受理4.1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估机构,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1)具有能表明其法律地位的相关文件;2)已经按照CNAS-AC51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3)对至少2个组织按照CNAS承认的评估方法或评价方法完整实施了软件过程
评估;4)至少具有4名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的专职评估师/主任评估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评估师;5)具有防范评估风险的能力,能够在由于评估机构的原因对被评估组织造成的损
失给予补偿或赔偿;6)具有支持其开展评估业务活动所需的充分的和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4.2申请认可的评估机构按照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连同本机构质量手册和满足本文件4.1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4.3CNAS在收到认可申请表和相应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认可申请的审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CNAS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认可申请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能满足相关要求,CNAS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接受该申请的理由。4.4在受理申请后的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确凿证据表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虚假,CNAS将停止认可评审活动,取消认可受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该申请人承担,并且在此后的3年内不受理该机构的认可申请5.评审程序在发出认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CNAS组织评审组实施认可评
审。评审活动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具体实施同CNAS-RC01第5条“认可程序”中的规定。
注:在初次认可评审中,在申请人现场评审通过之后,应该对申请人执行的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至少进行1次见证评审,接受见证评审的评估组长必须是申请人的专职评估师/主任评估师。

6.认可批准6.1完成认可评审后,CNAS在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不符合报告的整改措施后的20个工
作日内作出对该申请人的认可决定。注:CNAS直接认可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能力,评估机构在开始实施每一级别SPCA评估前,均须接受CNAS至少1次的见证评审,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在该级别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评估证书。6.2CNAS向被批准认可的评估机构颁发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并向社会
进行公告。
7.监督与复评CNAS对评估机构进行年度监督评审监督和复评按照CNAS-RC01第7及第8条
执行。
8.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评估机构对CNAS认可工作的申诉、投诉与争议,按照CNAS-R03《申诉、投诉和
争议处理规则》实施。
9.附则9.1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CNAS主任批准后实施。9.2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9.3本规则由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4.1.2 CNAS在收到认可申请后,确定是否有当地认可机构可以覆盖境外场所。如有当地认可机构可以覆盖境外场所,CNAS以书面形式询问认证机构是否已就境外场所获得或申请当地认可,并向认证机构
1)建议由当地认可机构对境外场所实施认可可能更为经济;
2)指出MLA证实当地认可与CNAS认可等效

4.1.3 认证机构接到4.1.2所述书面信息后,应向CNAS做出书面答复,包括确认是否就境外场所选择CNAS认可。如果认证机构的总部是境外场所,则认证机构在申请CNAS认可时,应申请CNAS对其总部进行评审和认可,否则CNAS将不受理其认可申请。如果认证机构的某境外场所是认证机构的分场所,而认证机构未就该境外场所选择CNAS认可,则CNAS认可范围将不包括该境外场所。
 
4.2评审4.2.1 认证机构未就境外场所获得当地认可,且未申请当地认可时,CNAS1)告知当地认可机构CNAS拟实施相关认可活动,并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后,就有关情况向当地认可机构做出解释;2)在评审中,视具体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a)邀请当地认可机构人员作为CNAS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b)将评审的适当部分分包给当地认可机构;3)在认证机构同意且有可能时,考虑在合理时间内将对境外场所的认可转移给当地认可机构。4.2.2 认证机构已就境外场所获得或申请当地认可时,CNAS1)在获得认证机构书面同意后,在认可活动中与当地认可机构共享相关信息;
 2)在评审中,视具体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a)邀请当地认可机构人员作为CNAS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b)与当地认可机构进行联合评审;c)将评审的适当部分分包给当地认可机构;d)认证机构接受的其它方式。3)适宜时,充分考虑当地认可机构的评审结果;4.2.3 CNAS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时,将事先征得认证机构同意。4.2.4 CNAS对参加CNAS评审组的当地认可机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管理和监控,并赋予其评审组成员的通常职责,以使其在评审组中充分发挥作用。除通常职责外,CNAS还将针对评审中受到当地问题和情况影响的那些方面,赋予当地认可机构人员特别职责,如对投诉和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调查等。4.2.5 初次认可时,CNAS对以下所有境外场所进行评审:1)实施和(或)管理关键活动的场所;2)对实施关键活动的人员进行管理的场所;3)保持记录的场所。4.2.6在每一个认可周期内,CNAS至少对4.2.5所述的境外场所实施一次评审。4.2.7在初次认可和每一个认可周期内,CNAS参照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中对一般场所管理的相关规定,对4.2.5所述场所以外的境外场所进行抽本资料性附录就认证机构与其国外实体和子公司之间可能的关系给出了示例: (1).认证机构拥有其全部所有权或多数(部分)所有权的区域子公司,该子公司又控制和管理一定数量的子公司注:这可以是一个由认证机构全部或多数(部分)所有的单独实体 (2).认证机构拥有其全部所有权或多数(部分)所有权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是在认证机构所在的国家,也可以是在另一国家注:这可以是一个由认证机构全部或多数(部分)所有的单独实体 (3).认证机构为合资方的合资公司; (4).合资公司的全资或控股(部分所有权)子公司;注:这可以是一个由合资公司全部或多数(部分)所有的单独实体 (5).认证机构的代表处、代理、特许经营方或销售办公室,认证机构或合资公司的全资或控股(部分所有)子公司; (6).就实施认证活动与认证机构有合同关系的任何单独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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