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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如何申请办理实验室CNAS认可CMA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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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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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办理实验室CNAS认可CMA认证 详细信息

如何申请办理实验室CNAS认可CMA认证

国家CNAS认可、CMA认证(计量认证),不成功,全额退款,全国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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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可程序5.1认可申请与受理5.1.1申请关键场所初次认可的多场所认证机构,除满足CNAS-RC01中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多场所认证机构应对设立、授权和管理多场所以及对多场所获得CNAS认可等活动建立和实施相关程序;2)多场所认证机构的总部和每个分场所应已按相关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所有关键场所应至少已实施过经总部授权的关键活动,并在认证机构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中覆盖了授权范围的关键活动。 

5.1.2多场所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总部在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应按要求提供多场所有关的材料。需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以便CNAS获得足够的认证机构信息,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

5.1.3符合申请条件经CNAS受理后,CNAS将基于对申请人以往获认可的关键场所运作情况的评估,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1)尚无关键场所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新增加的关键场所须经CNAS评审并获认可后方可参与获认可的关键活动。2)部分关键场所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允许新增加的关键场所或者已获认可新增加基本认可制度的关键场所在获认可前在其总部的有效控制下最多可参与对20家客户组织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的关键活动。5.2评审CNAS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将覆盖认可范围内的认证机构总部、关键场所和一般场所。CNAS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中的一项或多项组合的方式并综合运用抽样的方法对多场所认证机构实施评审。 

5.2.1文件评审CNAS-RC01要求需实施文件评审时,若分场所拥有自己的管理体系文件,除对总部统一的管理体系文件实施文件评审外,CNAS还将对分场所自己的管理体系文件实施文件评审。5.2.2办公室评审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办公室评审,包括对总部和分场所的办公室评审。当总部或被抽样的分场所拥有多个与认证活动相关的办公地点(如:总部将认证活动的记录存放在核心办公地点以外的地点、实验室与管理职能分处不同地点等)时,CNAS将到所有办公地点实施评审。

 5.2.2.1对各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原则5.2.2.1.1对总部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原则对多场所认证机构初次认可、监督和复评时,应安排对认证机构总部的办公室评审;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增加关键场所或已获认可的关键场所增加基本认可制度时,无论是否与认证机构的监督或复评结合进行均应安排对总部的办公室评审。

 5.2.2.1.2对关键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原则CNAS对所有初次认可的关键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对多场所认证机构例行监督评审或复评时,每次抽取已获认可关键场所总数的25%实施办公室评审,并确保在认可证书到期之前全部获认可的关键场所至少应接受一次办公室评审。已被抽样实施过办公室评审的关键场所在随后的例行监督评审或复评中还可能再次被抽样评审。通常情况下,按上述抽样比率对关键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适当增减抽样量并确定所抽取的场所:1)CNAS对关键场所的信任程度;2)认证机构对关键场所的内部审核结果;

3)各方面对关键场所的投诉情况;4)关键场所中与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结果相适应的资源配备;5)关键场所审核员/检查员的数量及变化;6)由关键场所实施完成的部分认证工作量;7)关键场所的地理位置;8)关键场所特有的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的数量;9)关键场所实施检测、检查和审核的情况;10)关键场所间所履行职能和从事业务的相似程度;11)任何跨境方面的活动;12)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13)关键场所职责和活动的变化(包括总部对其授权的变化);14)认证策划的有效性;15)通过网络会议或其他可替代现场访问方式,获取能以电子方式检查的记录、文件和信息的可能性;16)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可替代现场访问方式,与适当的员工面谈的可能性;17)为避免工作重复和确保有效利用可获得的能力,CNAS与有关方面的联络;
 18)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评价的结果;19)在对总部或某一分场所评审中发现严重不符合时,CNAS可视情况临时增加对分场所的抽样量。 

5.2.2.1.3对一般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原则CNAS综合考虑多场所认证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一般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必要性和抽样方案。5.2.2.2对各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内容在总部办公室的评审内容,包括对关键场所和一般场所的评审。对分场所有关内容的评审,可以一部分安排在分场所办公室实施,另一部分安排在总部办公室实施。例如:关键场所从事关键活动所形成的记录可在总部完全调阅时,CNAS可在总部办公室评审时调阅这些记录,而对抽样的关键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时,通常不再安排对关键活动记录的调阅。

 5.2.2.3末次会议在完成所有抽样场所的办公室评审后,评审组将与认证机构召开一次覆盖所有抽样场所办公室评审内容的末次会议,就办公室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等进行沟通。5.2.3见证评审在满足RC01和其他有关认可规范文件要求的前提下,CNAS综合考虑评审类型、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运作与管理方式、关键场所的数量、关键场所的业务量、总发证量、发证量的行业分布等因素,确定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见证评审项目数量与具体要求。
 当某关键场所的运作相对独立时,需单独对其实施见证评审。5.3纠正措施验证5.3.1在总部和分场所评审中所发现的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期限见《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相应评审类型和不符合性质对应的期限。5.3.2在某一分场所发现的不符合应经总部组织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确定纠正措施,多场所认证机构应确保纠正和纠正措施在整个认证机构范围得以实施。5.3.3在对多场所认证机构总部及其被抽样的所有分场所评审中发现的所有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全部经评审组验证之前,CNAS不对该机构做出认可决定。认证机构不能仅通过排除有问题的分场所的方法以解决不符合。 

5.4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证书CNAS向获认可的多场所认证机构颁发的认可证书正文中描述总部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在基于基本认可制度颁发的认可证书附件中列明关键场所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注:一般场所包含在认可范围内,但通常情况下,一般场所的信息不在认可证书中体现。     6变更6.1获认可的多场所认证机构发生分场所(包括关键场所和一般场所)有关的变化时,应按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要求向CNAS报送变化信息。变化内容可能涉及以下方面(但不限于):1)增加或减少分场所;2)已获认可的关键场所增加或减少基本认可制度;3)已获认可的关键场所在基本认可制度内增加或减少分项认可制度、增加或减少授权的业务范围、增加或减少授权的关键活动等;4)分场所办公地址变化(包括分场所多地址办公的情况)。6.2认证机构分场所发生的变化,CNAS将在后续对该机构的监督或复评中关注。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本文件为CNAS对具有境外场所认证机构认可的专用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本文件代替CNAS-RC07:2014,修订内容包括:1.删除了对CNAS-RC01的引用,调整了文件结构,删除了对CNAS-RC05多余的引用;2.加入了IAFID12:2015中关于远程评审的定义;3.调整文件序号等编辑修订。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为履行成员义务,实施IAF/PAC跨国认可政策,特制定本文件。1.2 本文件规定了CNAS对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适用于CNAS对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境外场所认证机构在其总部所在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实施认证和(或)管理认证活动的场所。注1:可以是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认证机构在中国以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场所;也可以是总部位于中国以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场所。注2:是否为境外场所与该场所的组成(如办公室、人员等)或其与认证机构的法律关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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