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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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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cnas认可条件有哪些 详细信息

实验室cnas认可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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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本文件为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等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本文件代替CNAS-RC02:2017

1.1为加强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可约束,确保CNAS认可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文件。1.2本文件规定了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适用于所有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引用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3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在CNAS-R01、CNAS-R03、CNAS-RC01、CNAS-RC05、CANS-RC07中确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缩小认可取消部分认可范围。3.2暂停认可临时对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3.6)进行限制。3.3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范围。。3.4注销认证机构主动提出申请,CNAS取消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3.5告诫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发事件,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CNAS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项处理措施。

4认可资格的处理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采用暂停、撤销、缩小、注销和告诫五种方式。其中,在提交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前,可由认证机构对问题事实进行说明。4.1暂停认可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并向社会公告。4.1.1认证机构的行政批准文件被暂停的; 

4.1.2认证机构不按期接受认可评审或在CNAS给予延期时间内仍不能接受认可评审的;4.1.3认证机构存在认证审核与咨询不公正行为的;4.1.4被告诫的认证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或告诫后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4.1.5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如机构管理、认证过程、认证人员等)或向CNAS提供的相关信息失实的; 

4.1.6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评价而颁发认证证书的;或未对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再认证,不能证明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CNAS确认审核发现多个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现获证组织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
 4.1.7重复发生未按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要求通报信息或造成严重影响的;4.1.8对于各类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规定时限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4.1.9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而造成严重影响的;4.1.10未按期缴纳认可费用,经催缴后仍不能及时上缴的;4.1.1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且未采取处理措施的;
 4.1.12在非认可范围宣称获得认可资格,或发生以下情况:在未获认可的关键场所从事与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相关的关键活动,在未获认可的业务范围(如大类或产品标准)中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在未按CNAS要求实施强制见证的小类中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在认证机构声称仅从事一般活动的场所从事关键活动等; 

4.1.13认证机构在认证的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策划、审核安排或审核实施过程、认证决定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偏差,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4.1.14未对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关键过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实施审核,或未对适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实施审核的;

4.1.15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4.1.16认证机构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问题,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4.1.17对认证机构的投诉,经CNAS调查核实存在严重违反认可规范问题的;4.1.18认证机构发现本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但未做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的;4.1.19认证机构依据用于认可的标准(如: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或ISO15189《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等)提供认证服务的;4.1.20确认审核现场验证工作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获证组织原因造成中止现场验证工作重复出现的;4.1.21未履行认可合同的;4.1.22认证机构向CNAS提出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资格的申请。 

4.1.23其他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但尚未构成撤销认可的。4.2撤销认可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告。4.2.1认证机构的行政批准文件被撤销的;4.2.2在暂停认可资格期限内,未就存在暂停认可资格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或者仍继续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 

4.2.3发生4.1.6中问题,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4.2.4一个认可周期内,已被暂停过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再次发生需要被暂停的同类型问题;4.2.5严重违反认可合同的;4.2.6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或存在其它欺诈行为的。4.2.7故意向CNAS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4.2.8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并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活动的;4.2.9认证机构不接受CNAS专项监督评审、确认审核的;4.2.10认证机构未按本文件6.2条款要求颁发带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的。 

4.3缩小认证业务范围和关键场所4.3.1缩小认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缩小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4.3.1.1当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认证技术能力不再满足某一领域中的部分业务范围认可要求,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CNAS规定要求的;4.3.1.2认证机构向CNAS提出不再保持某一领域中的部分认证业务范围的申请。4.3.2缩小关键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缩小认证机构关键场所认可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4.3.2.1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某一关键场所不能满足CNAS规定要求的;4.3.2.2认证机构向CNAS提出不再保持其关键场所认可的申请。4.4注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注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并对社会公告。4.4.1认证机构的行政批准文件被注销的;4.4.2认证机构向CNAS提出不再保持其认可资格的申请。4.5告诫如果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发事件,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则CNAS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予以告诫。 
5在认可资格处理后,对认证机构的要求5.1认可资格暂停后,认证机构应将暂停信息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在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不得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不得开展对客户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活动。 

5.2注销、撤销、缩小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被注销、撤销、缩小认证业务认可的范围内,认证机构应将注销、撤销、缩小信息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并在被注销、撤销、缩小认证业务认可的范围内,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认可资格的活动和使用CNAS标识,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CNAS标识的文件、证书等,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5.3对于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其被撤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 
6暂停认可资格的恢复6.1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应最晚在暂停认可到期前20个工作日,向CNAS提出恢复认可资格的书面申请。CNAS在接到申请后,视情况经书面评审或现场验证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做出认可决定恢复其认可资格,通常情况下,CNAS不予提前恢复其认可资格。 

6.2针对暂停认可资格期间完成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如果认证机构拟将不带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转换为带有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在换发认证证书前需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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