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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实验室CNAS认证时间周期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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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8:16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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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CNAS认证时间周期要多久 详细信息

实验室CNAS认证时间周期要多久

申请办理CMA认证CNAS认可,全国代理、不成功、全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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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证机构应与获得认证的组织签署有关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5.2.8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CNAS认可时,认证机构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
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5.2.9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
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
5.3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3.1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应将CNAS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证书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5.3.2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5.3.3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
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3.4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
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5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CNAS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6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CNAS书面准许。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
 定。
5.3.7对于多地点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
关方误认为未获认可地点的相关能力在认可范围内。5.3.8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CNAS认可。
5.3.9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允许使用
CNAS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5.3.10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得将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
(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5.3.11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对结果
解释的内容,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的具体规范、标准,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5.3.12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应获得CNAS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能力等也应获得CNAS认可。如果意见或解释不在CNAS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实验室可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另行签发不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
5.3.13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
本规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
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时,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5.3.14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应分别签发检测和校准的报告或证书,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检测实验室CNAS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CNAS认可标识。
5.3.15校准实验室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校准报告或证书(CalibrationReport/Certificate),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5.3.16能力验证提供者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能力验证计划报
告、测量审核报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5.3.17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生产者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证书、标签或宣传的媒介上。

5.3.18良好实验室规范CNAS认可标识或资格状态声明只能用于试验机构出具的研究报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5.3.19实验室生物安全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得用于报告或证书,只能用于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
5.3.20实验动物机构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得用于报告或证书,只能用于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
5.4CNAS认可标识在校准标签上的使用要求
5.4.1校准实验室应建立签发带CNAS认可标识校准标签的管理程序。
5.4.2校准实验室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可以
加贴在被校准的仪器上,并且CNAS认可标识应置于标签上部的适当位置。
5.4.3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通常应包含以下信息:
(1)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名称或注册号
(2)仪器唯一性标识
(3)本次校准日期
(4)校准标签引用的校准证书
6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IAF-MLA/CNAS标识和ILAC-MRA/CNAS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第5条款中有关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6.1CNAS允许合格评定机构在其与IAF和ILAC签署的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内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CNAS秘书处颁布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6.1.1认证机构只有在与CNAS秘书处签署《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标识。
6.1.2实验室、检验机构获得CNAS认可批准后,,可使用相关标识。
6.2《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式样可凭CNAS秘书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CNAS网站标识下载区内下载。6.3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名片中使用ILAC-MRA/CNAS标识。

6.4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提及或暗示IAF、ILAC和CNAS对其活动负责。
6.5IAF-MLA/CNAS标识与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名称和/或认证机构徽标应在同一页面上,并且大小相近。
6.6认证机构不得允许其获证组织使用IAF-MLA/CNAS标识或IAF-MLA国际互认标志。
6.7产品认证机构与CNAS签订《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后,可将IAF-MLA/CNAS标识用于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在IAF批准相关的产品认证方案前,获准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即使与CNAS签订了《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也不得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IAF-MLA/CNAS标识。6.8合格评定机构因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5.1.14条款适用。
7认可证书使用要求
7.1合格评定机构向客户展示的认可证书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在单独使用认可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7.2合格评定机构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向CNAS提出变更申请,并换发认可证书;当认可范围发生变化时,CNAS将增发或重新公布认可范围。
7.3合格评定机构可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书及其
认可范围,且应清晰可辨。
7.4合格评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认可资格后,应立即交还认可证书。
8对于误用或滥用CNAS认可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态的
处理
8.1CNAS将根据任何机构和个人误用、滥用或伪造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态的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包括警告/告诫、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 
8.2被暂停或撤销(含注销)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如果继续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认可证书以及声明认可状态的,CNAS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CNAS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3合格评定机构由于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认可证书以及声明认可状态,而导致其他机构提起诉讼,如未及时通告CNAS或者给CNAS造成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CNAS将撤销其认可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CNAS造
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8.4上述合格评定机构或个人应对8.1至8.3项中情形导致CNAS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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