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国土余杭分局获悉,由该局起草的《余杭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批转出台,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明确了土地抵押和土地随房抵押的范围:无地上定着物和在建房屋形象进度未超过±0.0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地上有定着物不能办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必须征得房管部门书面意见,并由抵押双方明确后,国土部门可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标的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宗地内有地上定着物或在建房屋形象进度超过±0.0的在建工程连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向房管部门申请。
《意见》同时明确了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农民多高层公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在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抵押;已被列入政府旧城改造或新城开发公告范围内的暂缓登记;留用地等指标用地土地使用权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并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并提供镇乡(街道)、区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后,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不得为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抵押担保,资金专款用于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意见》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企业、担保公司可以作为抵押权人,办理时须提供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为满足企业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继续融资的要求,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条件下,就抵押金额、抵押期限进行变更。
《意见》还对房地产用地分割抵押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单宗土地面积大于50亩(含)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可以申请部分土地抵押(图纸用虚线表示,区块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亩,虚线不得穿越批复总平面图的地面建筑物),并须承诺在抵押权实现时按单宗地同时进行处置。此外,《意见》还对委托贷款和银团贷款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