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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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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项链如何缴纳消费税?
问: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项链应按哪个价格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1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第7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文章摘抄于:《财税实务精选答疑手册》 作者: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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