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经济热点 民营经济 浙江股市 区域发展 专业市场 企业动态 统计数据 浙江产经 浙江楼市

委托加工生产非应税产品能否免缴消费税?

作者: 时间:2020年05月12日 信息来源:

   委托加工生产非应税产品能否免缴消费税?

 
  问:甲企业为炼油化工一体化企业,有独立经营的子公司乙企业。乙企业新建一套化工生产装置,利用甲企业生产中的过渡料加工出非消费税产品。按照税法要求,甲企业在销售过渡料时要按照石脑油税目(1 385元/吨)缴纳消费税,甲企业将部分税负转嫁乙企业,乙企业成本压力很大,几乎陷于停产。
 
  如果甲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模式,将过渡料委托乙企业加工,生产出非应税产品,过渡料的消费税能否免除?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况,本企业生产过渡料消费税产品,移送到另一车间生产或委托外部加工,最终产品不是缴纳消费税的,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条例第4条第1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4条第1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因此,无论企业采取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在移送过渡料(消费税产品)再生产非消费税产品时,按规定在移送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
 
  文章摘抄于:《财税实务精选答疑手册》 作者:中国税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建议。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0人
  • 0人
最新文章
版权和免责声明:
1.凡注有“浙江民营企业网”的文章,均为浙江民营企业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2.未注明来源或转载自其他媒体的文章,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您认为文章有可能损害您的利益或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About zj123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建议留言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最新资讯

客服:0571-87896971 客服传真:0571-87298208 543059767 1091140425

中国电子商务网站百强 © 2002-2012 zj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监网监

浙ICP备11047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