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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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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
工业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以其为中心所发生的上下、左右、内外各种经济关系,复杂多样,错综多变。广义上说,它们都可属工业企业法的调整领域。就此看,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大体是一致的,也可分为纵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并在这两类经济关系中进一步划分出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企业法就是小经济法。
但是,工业企业法只是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调整范围应在严格意义上界定,即:
(一)规定工业企业的性质、任务、法律地位、经济权限和经营方式。
(二)规定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三)调整工业企业内部重要关系,包括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经济核算制等。
(四)调整工业企业外部关系,现行企业法主要调整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其他外部关系多由别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
(五)其他。
工业企业法是规定和调整上述各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而且包括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工业企业法规。
工业企业法定义:工业企业法是指国家为了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一体)。
二、工业企业法的原则
(一)坚持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二)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三)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
(四)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
(五)保证企业依法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法人地位不受侵犯的原则。
(六)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结合兼顾的原则。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八)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的原则。
(九)厂长负责制、职工民主管理和党委保证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十)经济责任制原则。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1988年8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八章69条。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根本任务;规定了企业对国家对社会的基本责任;规定了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的原则;规定了厂长、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的地位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规定了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厂长。规定了厂长的地位,厂长的产生和去职,厂长的职权,还规定了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了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和职责。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规定了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权利和责任;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职责职权;规定了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责任;还规定了所有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自主权、不得摊派的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工业企业法》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和水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