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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5年36人因污染环境入狱 电镀加工为主要涉污行业

作者: 时间:2016年06月03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晚报

    电镀加工为主要涉污行业,占全部案件比率70%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进一步突出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加重对环境犯罪的制裁。

    作为全省经济十强县之一,温岭长期以来在电镀加工、皮革加工、模具喷塑等行业内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污染环境情况,随着“五水共治”工作的推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丝毫不松懈。

    严把环境保护“最后一关”。昨天,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从2011年至2016年,在近5年时间里,该市有36人因污染环境获刑坐牢,足以引起人们警戒。

    发布

    污染环境刑案

    井喷式增长后开始回落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温岭和其他城市一样,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环境污染问题,且主要集中在电镀、皮革等行业,随着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降低,尤其是“五水共治”工作持续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更为严厉,前年和去年几乎是井喷式增长,今年开始回落。

    据温岭法院刑庭庭长吴堔介绍,2011年至2016年4月,温岭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1件45人,审结30件43人,单处或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332万元。其中2011年审结1件2人,2014年审结11件16人,2015年审结17件24人,2016年前4个月审结1件1人,案件数在2014年出现井喷式增长,今年上半年开始回落。

    “涉污行业比较单一、犯罪手段较为相似。”对近年来污染环境案件,吴堔作了这样概括,他说,近5年来,法院审结的30起案件中,其中电镀加工类污染环境案件所占全部案件比率高达70%,为主要涉污行业。这30件污染环境案件的主要排污方式均为将含超标重金属废水排放、倾倒至明沟、地漏、下水道等地,直接造成对水体的污染。

    还有一组数据更值得注意,在审结的43名被告人中,1家企业作为单位被告被单处罚金,6人被判处拘役,36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仅1人被宣告缓刑,缓刑适用率仅为2.38%,实刑率97.62%。“这就说明,在审结的案件中,涉案被告人判处实刑率非常高,难得判处缓刑的。”

    打击犯罪是手段而非目的。据温岭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法院“最后一关”,可以克服环保部门执法上的不足,不但能威慑污染环境的行为,更能引导涉污行业的整顿,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这几年中,温岭不少电镀企业进行了自我整治,要么关停,要么搬迁,逐步实现产业转型和升级,促进经济健康绿色发展。

    案例 一

    河水变蓝色,污染企业被追责

    被告人蔡某乙系温岭市某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企业生产工作。

    2011年1月初,被告人蔡某乙等人发现被告单位在生产染料过程中,有部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地面渗漏到旁边的河道里,直至1月20日造成江厦排涝河河水受污染,河水颜色变为蓝色,被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发现并责令停产。

    之后,被告单位经过整改后向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恢复生产,得到同意。2011年5、6月份,温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被告单位环保设施不完善,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再次责令被告单位停产整顿。

    2011年7月20日江厦排涝河在开闸放水期间,该河道的河水又变成蓝色,并扩散至乐清湾沿岸。对被告单位二沉池的有机物定性监测,后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鉴定:江厦排涝河水体污染严重,对该河段的污染水进行处理的费用需要近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说案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单位的排污行为直接导致附近河流变色,显然已经严重污染到环境,经过相关鉴定机构对污水的鉴定,被告企业所排污水中确有污染物存在,且造成了环境资源的损失,被告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被追刑责。

    案例 二

    电镀、皮革双重污染,行为人被判重刑

    2014年1月至5月4日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温岭松门镇松寨村台贸市场内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并雇佣被告人孙某某以及蒲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负责电镀。在加工过程中,当事人未使用环保设施,将含有重金属锌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地面,并经地面水沟流至集水池再排放至河道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温岭市环境保护局采样监测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电镀厂集水池内废水、地面残留废水中锌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同年五月,被告人施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又擅自在松寨村台贸市场内从事皮革加工,同样,在加工过程中,他们也未使用环保设施,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地面,并经地面排水沟流至集水池再排放至下水道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温岭市环境保护局采样监测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皮革厂西北角集水池内废水排污塑料软管内废水中总铬含量,也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2014年5月5日晚,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松门镇松寨村台贸市场一电镀加工厂抓获被告人施某某、孙某某。被告人施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第一节犯罪涉案事实,被告人施某某还主动供述其第二节犯罪涉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还有几名同案犯也受到法律惩处。

    说案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人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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