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年来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开发商违约、政策阻碍合同履行、虚假宣传成纠纷三大主因。
5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收案共计2259件,案件数量呈整体上升趋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明显增加,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亦明显增加。
5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收案共计2259件,占全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74.51%。其中,2010年,我市两级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案件数量为273件,2011年108件,2012年猛增到853件。2013年后案件数量整体平稳,2013年374件;2014年436件,2015年1-9月共215件。
“从总体趋势看,该类案件收案数受房地产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在房地产市场行情急速上升或急剧下滑期间,易出现案件井喷。”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赵勇说。
纠纷案件主要分三大类型,开发商违约占比大
5年来,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开发商未依约履行所引起的违约责任纠纷(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一房数卖等情形),占比达70-80%,其中逾期交房、交证案件最多。
第二类是政府宏观政策(“限购令”)导致合同履行障碍所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
第三类是宣传资料、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失实所引起的违约责任纠纷。
为什么第一类纠纷这么多呢?赵勇分析,房地产开发商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后沟通调处过程均居于主导地位。多数的购房户在面对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也仅仅是去找开发商“讨个说法”,而开发商单方面决定违约金的数额,一般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成本的低廉也使得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比较任性。
此外,房地产开发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延期都可能会导致最终不能如约交付房屋以及办证,因此纠纷也多集中在房屋交付及办证环节上。
法官提醒
购房时要注意四个方面
赵勇提醒,市民购房时,应注意四个方面:
一是,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会把小区的绿化情况、是否为学区房等内容印在宣传资料上,但也有可能只是销售人员在口头上作出承诺。这时,购房户要有证据保存的意识。如果将来开发商不能实现这些口头承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时,购房者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仔细审核,如房屋的交付时间、委托开发商办证的时间、房屋交付要达到的质量标准等。如对条款有疑问,购房者及时提出,跟开发商协商,从而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将来的隐患。
三是,购买者在验收房屋时,要实地查看房屋是否达到了收房条件。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包括房屋要竣工验收合格,不能存在渗漏水等。如果存在这些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是,购房者入住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小区有了更多的了解,可能会渐渐发现开放商的隐性违约行为,比如小区容积率的调整、绿化及配套设施的缩水等。赵勇建议购房者可以联系其他业主共同维权,要求开放商消除违约状态,或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