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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雕“失容”,法律不能“失声”

作者:徐剑锋 时间:2015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晚报

        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反映,街心公园内的石桥石雕破损严重。记者实地参观了这座桥,石桥桥身完整,但石栏杆上的石雕破损严重。据公园里的老人们介绍,这座桥的历史不少于50年,后经过修葺,石栏杆上有十二生肖的石雕,这些年来陆续被人为破坏,却没有部门出来管理及修复。(10月10日《台州晚报》)

    石雕屡屡“受伤”,不单单是个人道德、社会公德问题,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由此可见,对故意破坏行为,不仅需要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也需要法律层面的严惩。

    石雕屡遭毒手,无外乎两种情形:一种是无知市民或未成年人喜欢搞恶作剧,另一种则是以极端的方式来发泄私愤或表达抗争。可令人遗憾的是,对石雕“失容”,一方面有关部门往往拘泥重新修复,对搞破坏者很少去认真追责;警方也由于案值较小、流动性很大,在破案时往往也只能维系于电子监控。另一方面,一些市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无形中纵容了这种不法行为。

    应看到,破坏行为要“得逞”,既要有“作案”的工具,也要有足够的时间。试想,如果每个市民都敢于较真举报、挺身制止,如果管理制度再全一点、把关再多一点,或许恶意破坏和涂鸦的情况就会少一点、再少一点。

    由此而言,石雕“失容”,法律不能“失声”,我们既要加大惩处力度,更要提高破案率以儆效尤,让肇事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同时,职能部门也要善用智慧的方式来科学化、智能化管理,比如在重要路段安装“电子眼”,实行常态化监控,让每一次不文明行为都能得到及时遏制,让每一个损坏都能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

    一言以蔽之,“爱护每一块石雕,让它给您多看一次的机会。”让石雕不再“受伤”、不再“哭泣”,既需要唤醒社会公德意识,更需要配套制度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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