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补贴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50%;创业者每带动一人就业,补贴2000元或3000元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获悉,日前,我市公布了《关于扩大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再次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适用范围。新政从1月1日起实施,凡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扩大支出具体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都能受益。
中小微企业的福利:
补贴失业保险 单位实际缴费50%
“凡是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都可以及时来申报。”据介绍,根据规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
其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小于1%(含1%)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当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在1%和3%(含3%)之间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当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30%。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不得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享受。
新政还鼓励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根据规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创业者的好消息:
每带动一人就业 补贴2000元或3000元
新政策通过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培训补贴等5项补贴,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在市级统筹区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当年创办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除此之外,吸纳其他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2000元/人;每带动1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3000元/人。
城乡创业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期初3年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给予贴息。“按照人员或从事的创业项目不同,给予50%或100%的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人员介绍说,除此之外,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