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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价水费征收办法敲定 台州温岭两县纳入试点

作者:叶晨阳 时间:2012年04月28日 信息来源:台州日报

    4月26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4部门近日联合制定《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台州市区、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等省内17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纳入试点,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此次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的对象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根据办法,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

    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换句话说,如果三门县一家企业5月份用水计划为1万立方米,但当月其用了2万立方米。那么,届时该企业除了要缴纳2万立方米的正常水费外,其中超出计划30%的1万立方米水,还将按现行水价3倍缴纳累进加价水费。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计划用水的,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以及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情形的,可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但必须由用水单位书面提出减免申请,并经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部门审定。

    据悉,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当地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水平衡测试补助等节水管理工作,该资金直接通过同级财政结算账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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