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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原房管局副局长 转手倒卖房源被起诉

作者: 时间:2009年11月30日 信息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29日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原市房建办主任丁志贞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已被依法起诉。

    现年已62岁的丁志贞,原系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副县级),兼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今年1月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被依法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丁志贞在担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31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8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638万余元。

    据悉,丁志贞的大部分贪污所得多是通过房屋差价的手段获得。例如,2004年10月至2006年4月间,丁志贞和王继静(时任温州市房建办综合处处长,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因贪污、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合谋,私自将由温州市房建办负责开发建设的一处住宅楼的9套商品房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以市场价格出售后,以温州市计委2002年的核定价格向温州市房建办上缴房款,从中牟取售房差价款共计436万余元,二人予以私分。其中丁志贞分得200余万元。

    同时,丁志贞还利用手中的职权,低价将房卖给他人,收受贿赂。其中一次发生在2004年初,丁志贞在当时商品房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以明显的低价将由房建办开发的3套商品房出售给王继静、金敏(时任温州市房建办计财处处长,因贪污、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陈海滨(时任温州市房建办工程处处长,现被取保候审)3人。其间,3人送给丁志贞16.5万元表示感谢。

    除了倒腾手中的房屋,丁志贞还利用其他方法私吞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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